西安科技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科技大学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西安科技大学,英文译名为Xi'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国标代码为10704。现有雁塔和临潼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西安市雁塔中路58号,临潼校区位于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48号。
第五条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2000余人,其中博、硕士研究生2400余人。拥有安全技术及工程国家重点学科、10个省部级重点学科、8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8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1个,国家级及省级精品课程19门、教学团队10个、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个。有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3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9个一级学科硕士点,73个二级学科硕士点,54个本科专业。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本科招生类别包括普通文、理科,国防生,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第九条 学历及学位证书: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西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全校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录取期间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常设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北京、天津等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采用远程网上录取方式,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计划和生源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数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对于实行平等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六条 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清”原则进行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有级差分,一般控制在3分以内;第二专业志愿之后视为平行志愿,不再有级差分。
第十八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原则。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BB以上,必测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专业安排时,按照投档成绩参加排队。
第二十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进档考生志愿顺序、原始总分、相关专业单科成绩依次进行专业安排;理科录取依次以数学、外语、语文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录取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其它小语种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二十四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国防生、煤炭企业对口单招按公布的男女生招生计划录取。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非陕西籍考生需同时取得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和学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校考成绩×70%+文化课成绩×30%)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陕西籍考生需取得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按陕西省相关政策录取。
第二十六条 国防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费与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文史、财经类专业:3500元/年;理工、外语类专业:4500元/年;艺术类专业:9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带暖气)。若国家或物价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优秀新生奖、优秀学生奖学金,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并通过社会及企业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校外机构资助、特困生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西安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西安市雁塔中路58号,西安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054
咨询电话:029-85583041(含传真)
电子信箱:xust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