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国标代码及主管部门
1.学院名称: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
2.国标代码:14670
3.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
1.学院层次:高职专科
2.办学类型:公办
3.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
4.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四段368号
第六条 学校高职单招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七条 学校成立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招考委、四川省教育厅高职单招的相关政策、办法及要求,研究制定学校高职单招工作方案,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高职单招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的高职单招计划包括普高类和中职类,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十条 因医药卫生类专业的特殊性,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者,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患有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患有失明、斜视、弱视、嗅觉迟钝、口吃者、肢体残疾、脑瘫等以上疾病不宜报考医学类专业,建议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建议报考护理、助产专业的考生身高158cm以上;助产专业建议男性考生慎重报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高职单招录取工作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四川省确定的高职单招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拟申请放弃录取资格的已投档考生本人应在4月12日12:00前持本人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原件、考生及其家长签字的《自愿放弃预录取申请》原件到学院招生就业处办理。放弃录取资格的已投档考生名单将在学院官网公布。未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办理放弃录取资格的已投档考生手续的考生视为同意学院录取资格意见。
第十七条 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23〕67号)文件规定,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收保送及免试生,且申请考生须符合学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生专业及专业类别要求。助产专业建议男性考生慎重报考;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因医药卫生类专业的特殊性,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者,我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第五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九条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考生参加高职单招考试的交通、食宿自理。
第二十一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考生被学校正式录取后,与普通高考新生享受同等待遇。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有课程,获得毕业要求的学分,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四段368号
邮政编码:6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