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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卫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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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 2022-05-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906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萍乡卫生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14656

第五条  学院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中大道333号(邮政编码:337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部门:萍乡市人民政府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萍乡卫生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任组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处长任主任。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工作方案,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副组长,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学、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健康管理、智能医疗装备技术、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共计十九个专业。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详见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入学注册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进行征集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安排按考生分数高低、志愿先后排序。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文理兼招。

第二十二条  男女比例:助产专业限招女生,其他专业男女不限。  

第二十三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省教育厅网站查询、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学院网站查询、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入学与注册: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执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学费5000元/年,住宿费500-1000元/年。  

第二十八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799-6765666

学院传真:0799-6833798

学院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中大道333号

学院网址: www.pxhv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