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调整专业实施办法
院行政〔2017〕2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潜力,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合肥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生转专业应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进行;
(二)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宏观调控转专业人数,学校鼓励学生调入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学习;
(三)学生一般应在招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在修业年限内只能调整一次专业;
(四)转专业申请须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提出;
(五)调整专业针对一年级学生;二年级学生转专业须编入下一年级;
(六)第二批次录取专业不得转入第一批次录取专业。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八)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制定具体转入条件。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籍学生,对某一专业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和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可申请转专业;
(二)学习目的明确,思想品德好,勤学上进,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本人高考类别与申请转入的专业高考类别相同,在校生可在学校提供调整的专业之间申请调整专业;
(四 )身体条件符合申请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标准;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专业调整的,原专业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及拟转入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一)因疾病等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经县级二甲医院出具证明,身体条件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或达不到相应专业资质认证要求的;
(二)因招生等政策变化,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学生原就读专业调整的;
(三)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收到国外合作学校录取通知书时,若在合作院校攻读的专业与国内学习期间的专业不同或不相近的。
第五条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其中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转专业,需提供休学创业相关证明材料、与转入专业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退役后复学的学生转专业,需提供退役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个学期。
(二)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互转的。
(三)当年的招生章程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八)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情况的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调整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初。
第八条院(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9周,根据培养条件和学生需求,确定各专业调入计划及考核方式,教务处进行核准,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统一公布。
第九条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教务处根据学校审批计划、制定、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
第十条学生书面申请。学生根据公布的转专业工作方案,填写《合肥学院专业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所在院(系)应安排教师与学生充分沟通,确认转专业理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向拟转入院(系)递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加盖原所在系公章的学生成绩表)。
第十一条接收院(系)在接到学生转专业申请后,须对相关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成绩、转专业事由),材料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并汇总(申请表、加盖原所在院(系)公章的学生成绩表),提交至教务处复核。
第十二条教务处汇总各院(系)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复核材料,并会同各院(系)组织转专业考核:
(一)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不超过专业接收人数的,一般不组织笔试;
(二)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超过专业接收人数的,原则上要求申请学生第一学期教学计划内所有课程(模块)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2.0;同时在纪委监督下,教务处与接收院(系)组织考核、筛选,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教务处根据考核结果,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5日,期满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教务处根据审批结果,开具《转专业通知单》。学生凭《转专业通知单》,在3天内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并到转入院(系)报到,按拟转入专业有关要求进行选课。
第十五条学生逾期未报到的,或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四章 学籍、成绩管理及毕业
第十六条转入学生原则上应插班就读。院(系)及时安排学生班级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转入学生编班审查结果,及时发文并在学籍管理平台上处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信息。
第十七条拟转出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第一学期的学习及考核;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旷考和考试不及格等情况,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转专业后,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经转入院(系)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不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可视为任选课(公选课)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专业调整的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模块)和学分才能毕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转专业学生学费应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学生教材费应足额预交,毕(结)业离校时据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学生转入前已领教材不予退还;转入第一学期教材自行调剂;对缺口较大专业教材,院(系)可以集体征订。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学生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培养专业、“四年一贯制”、“对口升学”、“专升本”等录取的学生因招录的特殊性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院行政[2016]152号《合肥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调整专业实施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