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安徽财经大学(国标代码:10378)。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颁发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办学校址:
龙湖东校区: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962号,邮编:233030;
龙湖西校区:安徽省蚌埠市宏业路255号,邮编:233041。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研究决定普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自觉接受考生、家长、社会各界及学校纪委办公室和本科招生监督办公室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毕业生就业、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官方公布为准,在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同步发布。
第十一条 学校不设预留计划,录取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参与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时,学校将根据各省录取进程结合生源情况将剩余招生计划调配到其他省份。
第四章 外语要求
第十二条 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
第十三条 高考外语语种为日语、法语、俄语的考生进校后也可选择修读对应语种公共课程,除以上外语语种外学校不再开设其他外语语种公共课程。
第五章 体检要求
第十四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进行健康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份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基本原则: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及规定实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各批次提档比例为该批次计划数的100%,不设置专业级差。以“院校+专业组”为志愿填报单位的,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认可生源省份投档排序规则(同分排位规则),对进档考生依据投档排序从高到低依次进行专业录取。未提供投档排序的,按照高考实考总分排序;高考实考总分相同者,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官方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专业成绩使用生源省份专业统考成绩,认可生源省份投档排序规则(同分排位规则)和综合分计算方法,按照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综合分相同或不提供投档综合分的,按照专业课统考总分排序;专业课统考总分相同者,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第十九条 应用统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参照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执行,仅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生源省份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2024年高校普通本科招生相关录取政策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和《新生入学指南》内公布。
第八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奖、助、贷、勤、补、免”多元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个人提交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校院两级审批申请各类资助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安徽财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gaokao.chsi.com.cn)和安徽财经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有疑义,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解释权归安徽财经大学所有。
咨询电话:0552-3176767、0552-317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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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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