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提前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招委〔2019〕3号)精神,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24年高职院校提前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函〔2024〕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简章。
第二条 学校全称: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4543,江苏省内代码1255。
学校隶属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江苏省城乡建设大类专业设置最为齐全的高职院校,曾被授予“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荣获省委省政府“高质量考核争先进位奖”,现为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
第三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殷村职教园和裕路1号。
第四条 招生层次:全日制省属公办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生就业处)。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监督机制,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内高考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综合分析,经审核后,确定学校省内高职提前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数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第四章 报名考试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考生已参加2024年普通高考报名,且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并取得成绩,且满足下列条件:
1.报考普通类专业,10门合格性考试成绩中“合格”科目8门及以上。
2.报考艺术类专业,10门合格性考试成绩中“合格”科目5门及以上。
第十二条 报名方式
申请形式:网上申请。
申请时间:2024年3月6日至8日,截止到3月8日17:00。
申请网址:考生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gk.jseea.cn)的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申请平台。
第十三条 志愿填报要求
考生根据合格性考试成绩,结合院校公布的报考条件和专业计划等,向1所院校提出申请,可填报6个专业并明确专业调剂意向。
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
学校根据考生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进行录取,学校不再组织校测。
合格性考试折算分: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数学成绩“合格”折算31分;外语成绩“合格”折算分29分;语文成绩“合格”折算分27分;物理成绩“合格”折算分25分;历史成绩“合格”折算分23分;思想政治“合格”折算分21分;化学成绩“合格”折算分17分;生物成绩“合格”折算分13分;地理成绩“合格”折算分9分;信息技术成绩“合格”折算分5分。满分200分。
政策加分:符合省加分政策的由省教育考试院直接提供加分。
报名考试日程安排:
3月10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考生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信息提供给其所申请院校。
4月3日前,院校依据考生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按照向社会公布的录取办法,择优录取考生,并将拟录取数据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4月8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和专业。
4月9日9:00至15:00,未被录取且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申请平台向1所院校提出申请,可填报6个专业并明确专业调剂意向。已完成公布计划的院校或者院校已完成公布计划的专业不再进行第二轮招生录取。
4月22日前,院校完成对考生的校测以及拟录取数据的上报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高职提前招生各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和日语课程。
第十六条 监督机制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为我校高职提前招生的常设监督机构,全过程参与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招生工作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在高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校纪委举报电话:0519-69872179。
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参加此次高职提前招生,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高职提前招生录取资格。
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
凡在高职提前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存在作弊行为考生,取消其高职院校提前招生及当年高考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录取。
总分=10门合格性考试成绩折算分+政策加分
普通类考生依据总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如总分相同则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物理、历史、思想政治、化学、生物、地理、信息技术合格性考试是否合格。若仍相同则院校根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艺术类考生依据总分+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如同分则依次比较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如还相同则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物理、历史、思想政治、化学、生物、地理、信息技术合格性考试是否合格。若仍相同则院校根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的高职提前招生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学费(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47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53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20〕369号和苏财综〔2002〕162号)按学年收取公寓住宿费(币种:人民币)。四人间1200元/年/生,六人间1000元/年/生,八人间7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奖、勤、助、贷、减、补、帮等多种形式的奖励、资助和帮扶体系,统筹来自政府、社会、学校等不同渠道的资源,对成绩优秀学生、贫困学生进行多渠道、多途径奖励、资助和帮扶。
(1)国家奖学金:面向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国家每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面向学习成绩优良、表现优良的家庭贫困学生,国家每年评选一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5000元/生。
(3)国家助学金:面向家庭贫困学生,国家每年评选一次国家助学金,助学金金额分三个档次,分别为4300元/生、3300元/生和2300元/生。
(4)校级奖学金:每学年校特等奖学金1000元/人;校一等奖学金800元/人;校二等奖学金400元/人;校三等奖学金200元/人。
(5)勤工俭学:为学生提供校内勤工俭学岗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并按劳取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缓解家庭困难。
(6)临时困难补助金、专项补助金:为帮助少数因突发事件引起临时特殊困难的学生能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给予临时困难补助金或专项补助金。
(7)服兵役补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8)学费减免:有三类情况:①对被我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可按国家规定免除学费,资助标准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确定。②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专学生(脱贫之日起五年过渡期内)减免学费,按实际缴纳学费确定。③对突发困难家庭或各项资助未覆盖的临时困难家庭的学生给予学费减免。
(9)绿色通道:对入学报到时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足额缴纳学费的新生实施的一项先行入学制度,即先提供相应贫困材料,即可办理入学,后续根据材料评定贫困等级给予资助。
(10)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毕业高中的学校证明》,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11)社会资助:根据企业或社会爱心人士与我校签订的相关协议等资料,对符合协议要求的专业或其他条件的相关学生进行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高职提前招生是国家授权在普通高考前完成组织考试录取的一种方式。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已被高职院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6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录取。如确需参加高考,须向高考报名地县(市、区)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但不得再参加任何形式的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高职提前招生院校将对其进行资格复查,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400-1600-136、0519-69872118、69872133
招生邮箱:jscc_zj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jscc.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zsw.jscc.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9-69872179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殷村职教园和裕路1号
邮编:213147
第二十六条 本简章具体内容由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