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3994(国标) 1807(江苏省)
第五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仙林大道100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七条 招生类型:全日制普通类高等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历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习年限:四年
第十条 毕业颁证:
1.证书类别: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毕业证书;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2.证书颁发办法: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选修课程)后,准予毕业,毕业时颁发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毕业证书,并以“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名称具印;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牵头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本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不平衡。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各批次和各科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分类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新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新高考招生录取政策执行,同时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类)的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组(类)要求相一致。
第十八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执行,对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1.普通类专业: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即在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前提下,再按专业志愿先后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单科成绩和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对进档考生投档分相同情况下,排序规则如下:
(1)对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若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则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
(2)对实行“专业(类)+学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若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时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则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
(3)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文史类)或数学(理工类)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素质,择优录取。
2.艺术类专业:
(1)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文化考试和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
(2)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综合投档分相同时,按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若专业分仍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排序;再相同,新高考改革省份则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其余省份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素质,择优录取。
(3)对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无色盲。
3.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文件政策规定为准。
4.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和外语语种不作限制。新生入学后的外语公共课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5.其他要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所有专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七章入学复查、收费、奖助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我校录取新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1.学费:新生入学报到时预缴全年学费:人文社科类专业14000元/年/生,理工科类专业15000元/年/生,艺术类专业16500元/年/生,标准如有调整,则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最新批复为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专业计划备注栏,以最终相关收费文件为准。)
2.住宿费: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按照具备的条件收取相应标准。我校具体标准为:1200-1500元/年/生。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政策按照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学校还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用以奖励在校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退费办法:按照苏价费[2007]423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招生工作咨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5) 85780055、(025) 85780077
传真号码:(025) 85780047
学校官微: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
招生咨询QQ:3222825276
学校网址:http://www.naujsc.edu.cn/
招生邮箱:jsxyzsb@163.com
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仙林大道100号
邮政编码:210023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委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监督电话:025-85780048。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在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网址:http://zsb.naujsc.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