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1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23〕1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艺术学”门类下设各专业,以及《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中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和专科专业“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艺术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统称为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分为两类:一类是不组织专业考试的专业,包括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戏剧学、电影学、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技术等,原则上安排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一类是可组织专业考试的专业,包括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戏曲类等。根据教育部规定,有关高校也可根据人才培养实际对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不作要求。凡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者均可报名。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其报名办法与普通类考生相同。艺术类专业考试分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高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以及戏曲类本科专业省际联考(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的一种特殊形式,以下简称戏曲类省际联考)三种形式。省统考的报名工作由全省统一组织,与高考报名同步进行。校考的报名由招生高校负责,考生根据招生高校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完成报名手续。戏曲类省际联考的报名工作由组考高校组织,考生在高考报名时须选择“戏曲类省际联考”,高考报名结束后按照组考高校要求完成戏曲类省际联考的专业考试报名手续。(一)2024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3+1+2”模式,包括语文、数学、外语3门高考统考科目以及3门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考生首先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选择1门,再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科目中选择2门。高考总分值为750分。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以每门150分计入总分,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30分。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100分,其中,物理、历史科目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余科目以等级分计入总分。(二)综合素质评价围绕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自我认识与生涯规划等六个方面进行写实记录,建立个人档案。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将以统一格式提供给高校。从2024年起,我省开设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和书法类等6类省统考。报名时,考生可在上述6类省统考中选择其中一类或多类。省统考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的形式。考试科目、内容和形式等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统考考试说明(试行)的通知》(苏教考命〔2023〕1号)执行。省统考涵盖专业范围按《关于公布2024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涵盖专业范围的通知》(苏教考招〔2023〕1号)执行。音乐类专业省统考分音乐表演、音乐教育两个方向。其中音乐表演方向仅设主项(声乐或器乐),无副项;音乐教育方向设主项(声乐或器乐)和副项(器乐或声乐),主项和副项须不同。兼报音乐表演和音乐教育两个方向的考生,其两个方向的主项须相同,相同考试科目只考一次,考试成绩互认(按相应的分值比例折算)。考试成绩按音乐表演、音乐教育两个方向并区分主项分别排序。舞蹈类专业省统考分中国舞、芭蕾舞、国际标准舞、现代舞和流行舞5个舞种方向。考试时,舞蹈表演科目的自备剧目(或组合)应与报考的舞种方向一致。表(导)演类专业省统考分戏剧影视表演、服装表演和戏剧影视导演3个方向。兼报戏剧影视表演和戏剧影视导演两个方向的考生,相同考试科目只考一次,考试成绩互认(按相应的分值比例折算)。考试成绩按戏剧影视表演、服装表演、戏剧影视导演分别排序。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和书法类专业省统考不设方向,考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报相应类别。各类专业省统考合格线在公布考生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自2024年起,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资格名单由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公布。高校校考时间安排,不得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考时间安排等冲突。校考工作应在学校所在地组织,不得跨省设置考点。严格控制现场校考人数,原则上参加现场校考人数不超过相关专业招生计划数的6—8倍。凡报考有关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根据江苏省及招生高校的要求,参加相关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高校在组织专业校考时须严格审核考生资格。校考合格证发放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校考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有关招生院校应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校考合格名单,并将专业考试成绩信息及时告知考生。南京艺术学院的音乐剧、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教育、播音与主持艺术、流行音乐等九个专业,可在各地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合格基础上组织校考。省内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含部委属、省属等)的艺术类专业不再组织校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戏曲类省际联考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由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戏曲类本科专业招生高校共同组织实施,考试成绩用于戏曲类专业的招生录取。戏曲类本科专业实行省际联考后,招生高校不再组织其他考试。实行省际联考的高校戏曲类本科专业包括音乐表演(戏曲音乐)、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戏曲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戏曲导演)等。每个专业或剧种(方向)在全国设置一个考点,相关考生均可申请参加考试。高校戏曲类专科专业不再单独组织省际联考,由招生高校自行选择对应到戏曲类省际联考或省统考相应类别,并及时向考生公布。2024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按照历史等科目类、物理等科目类分别编制。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等,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根据教育部要求,健美操、啦啦操等体育类项目纳入体育类专业考试招生,不得通过艺术类专业方式进行招生。在苏招生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制定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办法,包括招生专业、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方式、考试科目、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有关要求。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录取工作分批次依次进行,录取批次设置为本科提前批次和专科批次,其中,艺术类提前录取本科院校分2个小批依次录取。第1小批:使用校考成绩或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第2小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艺术类专科院校在普通类本科录取结束后、专科批量投档前完成录取。艺术类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艺术类(历史等科目类)、艺术类(物理等科目类)以及不同专业类别本科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并结合考生文化分、专业分等因素分别划定。其中,艺术类校考专业的高考文化成绩要求按教育部有关要求执行。志愿填报采用“院校专业组+专业(类)”模式。院校专业组是志愿填报的基本单位,由院校根据不同专业(或专业类)的人才培养需要和选考科目要求设置。一所院校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数量不等的专业(类)。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类)对考生的选考科目要求相同。同一院校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类)也可分设在不同的院校专业组中。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须符合报考院校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方可报考相关志愿。艺术类设置传统(顺序)志愿、平行志愿两种方式。本科提前批次中,第1小批实行传统(顺序)志愿,第2小批实行平行志愿。专科批次中,使用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行传统(顺序)志愿,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行平行志愿,填报专科批次志愿的艺术类考生只能在传统(顺序)志愿或平行志愿中选择其一填报。传统(顺序)志愿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平行志愿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设置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第2小批和专科批次志愿录取结束后,各设置一次征求志愿,征求志愿设置与相应批次志愿设置一致。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第1小批不设置征求志愿。考生填报专科批次征求志愿时,只能在传统(顺序)志愿或平行志愿中选择其一填报。参加专业省统考且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考生,可以填报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高校的志愿;参加专业校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填报取得校考合格高校的志愿,其专业成绩只适用于相关校考合格的高校;参加戏曲类省际联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填报相关高校戏曲类专业志愿,其专业成绩只适用于相应专业或剧种(方向)。艺术类考生不得兼报提前批次普通类、体育类、定向培养军士的志愿;对艺术类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以及书法类六类专业,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填报;音乐类的音乐表演与音乐教育两个方向可以兼报;表(导)演类的戏剧影视表演、服装表演、戏剧影视导演三个方向可以兼报。各招生院校的录取原则、办法须报院校主管部门核准并以《招生章程》的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根据专业考试方式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投档规则。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按平行志愿的投档规则投档;使用校考成绩或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按传统(顺序)志愿的投档规则投档。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对于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考生的投档分由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按一定比例构成。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对兼报音乐表演和音乐教育方向或兼报戏剧影视表演、服装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方向的考生,根据其报考的院校专业组所属方向,分别计算投档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投档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5+(专业分÷专业满分)×0.5]×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投档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播音与主持类:投档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7+(专业分÷专业满分)×0.3]×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对填报了校考批次志愿且高考文化课成绩符合条件、省统考成绩合格且达到院校划定的最低成绩要求、校考合格的考生,按照院校要求投档。对于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才能和表现的考生,高校可探索制定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录取办法。破格录取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前在学校考试招生办法中向社会公布。破格录取考生名单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核准后在学校招生网站公示。使用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对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省戏曲类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戏曲类省际联考合格的考生,按照院校要求投档。高校对进档考生,根据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标准以及有关招生政策,自主、择优录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含省统考、校考、戏曲类省际联考,下同)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理。其中,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含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和所有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凡在校考和戏曲类省际联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有关招生高校须及时将其作弊情况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省统考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院校校考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严格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戏曲类省际联考由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戏曲类本科专业招生高校共同组织实施。有关高校是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高校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健全校内党政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制度,落实相关工作机制。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工作举措,指导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责任,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严格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高校招生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报名条件、资格审核、考试评价及录取的办法,组织考试及选聘本校教师及校外专家参加相关评判工作,公示合格名单及录取结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建立起分工明确、高效有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严禁高校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或部门独立负责;严禁高校通过各种虚假专业考试方式来圈定合格生源。各有关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组织有关工作要求,参照高考考务有关管理规定,细化完善安全保密、命题制卷、考试组织、阅卷评分、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全流程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考试组织严格规范,确保考试选拔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江苏省艺术类考试招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应试培训和推广活动;严禁高校教职工组织或参与上述活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各种艺术专业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设施。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自查自纠,已开办艺术类专业考试辅导班的,立即停办;教师参与专业考试相关辅导活动的,立即停止;为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设施的,立即清理。其他未尽事宜,按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意见等规定执行。教育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江苏招生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