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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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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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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工程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5-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60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院校名称: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第五条 院校国标代码:14609

  第六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惠州市汤泉金泉路300号;邮政编码:516023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隶属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惠州工程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普通高考文科类、理科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专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四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相关专业录取,对总分成绩低且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具体要求的,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6410元。

  住宿费:普通公寓,每生每年9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中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纪委

  联系人:李秀兰

  监督电话:0752-2821885

  传真:0752-2821200

  电子邮箱:lixiulan6869@163.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2-2821205 0752-2821131

  传真:0752-2821229

  电子邮箱:hzgc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hzevc.com.cn

  招生网址:http://www.hzevc.com.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于2017年12月28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惠州工程职业学院2018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托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