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大连海事大学

收藏

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411-84727233,0411-84724303

官方网址:https://www.dlmu.edu.cn/ http://bkzs.dlmu.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大连海事大学2018年保送生招生简章

时间: 2018-05-0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562 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保送生招生工作管理,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名条件

凡经教育部认定具有保送生资格的高中毕业生,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综合素质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得一等奖并被遴选为国际奥赛国家队集训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具备保送资格、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优秀的外国语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4.符合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

其中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的学生只能报考外语类专业,且外语语种为英语。

二、申请程序

1.填写申请表:请点击《大连海事大学2018年保送生申请表》进行下载,并按表格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2.邮寄书面申请材料:

(1)内容要求

①《大连海事大学2018年保送生申请表》。

②考生高中阶段各年级期末考试各科原始成绩单及排名。

③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④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⑤高中阶段获奖证书复印件、公开发表作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⑥手写《个人自荐信》(说明报考我校的原因、本人特长特点、参加课外活动情况、今后自我发展规划和想法等)。

(2)装订要求。以上材料均需中学审核并加盖公章,请考生将所有申请材料按①—⑥的顺序装订成册(A4纸大小),在左上角装订,无需另加封皮或包装。

(3)邮寄要求。所有申请和推荐材料请以快递方式邮寄至我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并在信封正面醒目位置注明“保送生材料”字样,申请材料恕不退还,请考生做好备份。邮寄地址: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辽宁省大连市凌海路1号),邮编:116026。材料邮寄截止时间:2018年1月26日(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三、考核办法

学校成立由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负责实施保送生招生考核工作。

1.初审。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寄达我校且内容和形式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我校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参加保送生考核的人选。

2.笔试。各科满分100分,笔试内容为数学、外语两科,主要考察学生的数学与逻辑、阅读与表达、思维与创新等方面的能力。

3.面试。满分100分,主要测试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及综合素质。

笔试和面试具体时间安排将另行通知。

四、录取原则

1.保送生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

2.最终考核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3.根据考生最终考核成绩,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和专业,并将考生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校招生网站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

五、监督机制

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我校将加强管理,严格程序,积极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1.保送生招生的全部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0411—84729225。

2.推荐中学和申请人要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推荐和报送相关材料,各中学的推荐人选和经我校考核后确定的保送生拟录取人选须在中学校内进行公示。如发现中学在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将取消该中学三年的推荐资格;如有考生弄虚作假,则取消该考生被认定的资格;若该生已被我校录取,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3.其它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凌海路1号

联系电话:0411—84727233

传 真:0411—84724303

邮政编码:116026

学校网址:www.dlmu.edu.cn

招生网址:bkzs.dlmu.edu.cn

七、其他说明

1.本简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简章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部分省(区、市)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2.本简章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3.本简章由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详见:http://bkzs.dlmu.edu.cn/html/2018/zszc_0108/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