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城市职业学院2018年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高职教育协调发展的广东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保证我校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转段选拔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惠州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5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大道明德路1号,邮政编码:516023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惠州城市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对口中职学校相关领导、学校领导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三二分段选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三二分段选拔考核工作政策,负责制定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三二分段选拔考核工作招生章程和实施方案,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设立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小组,负责报名,考生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及招生录取的各项具体事务。设立专业考试专家组,负责命题、面试、技能测试等考核选拔工作。设立纪检监察保密组,负责命题、考试、录取等环节的纪律检查、安全保密和对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三二分段选拔考核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和技能证书要求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考:
2016年被试点中职学校录取并在三二分段试点专业就读,符合粤教职函〔2015〕69号和粤教职函〔2015〕89号规定,具有正式学籍和广东户籍及符合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有关规定的外省户籍的学生。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举办2016年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的通知》(粤教职函〔2015〕119号),考核对象在校期间获本专业相关的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由我校会同中职学校填写《高职院校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试点免予考核申请表》,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可以免予参加高职院校考核,就读高职院校相对应专业。
第十五条 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须在第五学期前获得相应专业对口的下列资格证书之一:
(1) 获得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等级证书B级以上证书;
(2) 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含)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3) 省(厅)局级行政部门或省级以上行政(厅)局授权的省级(含)以上行业学会颁发的中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 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优秀奖以上,或市级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
详见各专业要求技能证书对应用表
第十六条 外省户籍的考生须参加2018年高考报名,并在转段报名时须签订告知书,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的条件,按照录取原则录取;不符合条件,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五章录取和衔接考核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中职学校组织发动和推荐试点专业学生报考。非试点班级学生不得报考。
第十八条 考核科目与分值:选拔考核科目包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二个科目。其中“专业基础理论”考核成绩占40%,“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占60%。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两门课程满分均为100分。
第十九条 “专业基础理论”不单独组织考试,成绩采用中职学段相关专业基础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一定权重计算并认定。每个专业纳入“专业基础理论”课程成绩计算的课程由我校与中职学校共同确定,“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分数占总分的40%。纳入“专业基础理论”课程成绩计算的课程名称,详见2018年三二分段转段考核“专业理论”课程成绩认定相关课程一览表。
“专业技能”考核单独组织考试,主要以操作考核为主进行,重点考核学生的专业潜能、职业倾向及专业技能实操能力。专业技能考核的成绩按60%的比例计入考生成绩,专业技能考核大纲详见学校官网。
第二十条 成绩计算办法及录取:专业基础理论*40%+专业技能*0.6=总分,总分满分为100分。
第六章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转段考核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根据本章程,组织学生进行课程成绩的认定和考核。由学校按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考生两门课程的考核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拟录取考生的成绩不得低于满分值(专业基础理论*40%+专业技能*60%=总分,满分为100分)的60%。拟录取考生的专业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专业技能考核满分值的60%。并会同中职学校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办理正式录取手续。我校将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已被正式录取的学生正常参加对口中职学校组织的顶岗实习,第四学年进入我校进行高职学段学习。未被录取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顶岗实习后准备就业或参加其他类型的高职院校招生考试。
第七章 招生时间安排及报名流程
第二十四条 时间安排及报名流程:
(1)2018年5月23-5月28日,现场报名审核相关资料。
(2)2018年5月29日-30日,符合条件的转段考生审核通过后,打印报名申请表。
(3)2018年5月30日-6月1日,考生将报考材料交到所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负责部门,由中职学校统一将材料交到我校招生办,上交材料含以下内容:
①三二分段转段考核报名表系统打印版(经申请人所在学校审核盖章,并须签署推荐意见);
②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复印在同一页);
③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复在同一页);
④考生符合报考该专业的技能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证书封面页和内页所有页复印件);
⑤中职录取名册复印件或经学籍管理部门备案的学籍卡复印件;
⑥广东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正式报名信息表(外省户籍考生提供,需在12月报考后提交)
⑦告知书、承诺书(外省户籍考生需签订并提供)
以上报名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中职学校须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在所有上报材料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盖章确认(无注明和盖章确认的材料视为无效)。凡在报名截止日前尚未提交报考材料的,视为考生放弃转段考试资格。
(4)2018年5月30日前,我校材料审查,确定参加专业技能考核资格的考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5)2018年6月2日,组织专业技能考核等相关测评。
(6)2018年7月,按专业理论、专业技能考试累计总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会同中职学校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我校将学生成绩录入省中招平台系统供省考试院审核。
(7)2018年7月下旬,依据省教育厅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会同中职学校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办理正式录取手续。我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8)2018年9月,与普通高考录取新生同步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正式录取的学生须在中职学段毕业后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业学历证书,并提供我校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以上具体时间安排以考试院时间进度为准,请考生随时关注我校的招生信息网。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经我院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对口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试点工作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中职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的对口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学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职能小组。转段方案及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并在中职学校以及我校招生网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中职学校应将对口自主招生三二分段学生考试成绩按学期分阶段交我校招生办备案存档。
第三十一条 按照“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保密制度,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第十章 考试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转段选拔考核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科目的复函》(粤价函〔2009〕279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新增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3〕63号)执行。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十二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奖励办法及金额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校相关办法管理。
第十三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2-2829661、3619501
传真:0752-2807650
电子邮箱: 2491223368@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hzc.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hzc.edu.cn/plus/list.php-tid=36.htm
第三十七条 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惠州城市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
监督电话:0752-5789026
联系人:陈志旭
传真:0752-2807650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惠州城市职业学院2018年高职院校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转段选拔考核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惠州城市职业学院授权惠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惠州城市职业学院
2018年5月16日
学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南大道明德路一号
学校网址: HTTP://WWW.HZC.EDU.CN/
学校传真:0752-2807650
招生咨询电话:0752-3619501 0752-2829661
招生网址:HTTP://WWW.HZC.EDU.CN/
电子邮箱:HZ-SXZS@163.COM
报名途径:在线咨询、报名,现场咨询报名及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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