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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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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奖、励、助评选细则

时间: 2017-03-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832 收藏

  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奖、励、助评选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确保把每一份奖助学金都发放到有需要的学生手里,使得每一次评选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前一学年已经获得奖助学金学生,与本次其他参评学生相比,在同等情况或条件稍好的情况下,优先考虑评选其他贫困学生,然后再考虑评选上学年已获奖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专科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为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

  第四条成立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

  1、评定小组的组成:由7-9个班委(其中必须包括班长、团支书、副班长、宿舍、勤工委员)和3-5个学生代表(由各班自行推选)。评定小组成员的男女比例为1:1;评定小组必须随班委任满一年才能换届。每班的评定小组成员名单应上交学生处审核、备案。

  2、评定小组的职责:⑴积极了解班里学生的学习及家庭情况,及时向学院学生处反映其情况;⑵评定本班贫困生贫困等级,建立本班贫困生档案(若不真实评定,将减少本班资助项目和名额);

  ⑶协助班委做好奖助学金工作,负责班里申请奖助学金同学的推选工作;⑷监督资助金的真实使用情况。

  第五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采取得分制原则,按照名额分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参评)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在籍二、三年级学生(不包含中职生、成人本专科生、网络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申请人综合积分在班级排名第一的学生可申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有科技成果者)优先参评。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上进,能以实际行动向党组织靠拢(10分);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事实及不良记录(10分);

  3、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先进个人”或“优秀党、团员”等荣誉称号其中一项(10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表现优异(思想品德考核为优秀得3分,操行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得5分,无旷课得4分、无迟到得4分、无早退得3分)(20分);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平均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试(含考查)课程无不及格、补考科目;)(20分);

  6、学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的10%以内;如排名在10-30%之间,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具备得分资格(20分);

  7、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必须是前三名,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10分)。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在籍二、三年级学生(不包含中职生、成人本专科生、网络专科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0分);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10分);

  3、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先进个人”或“优秀党、团员”等荣誉称号其中一项(10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表现优异(无旷课得3分、无迟到得3分、无早退得3分、无处分得3分)(20分);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试(含考查)课程无不及格科目;)(20分);

  6、学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的10%以内;如排名在10-30%之间,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具备得分资格(20分);

  7、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必须是前三名,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10分)。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在籍一、二、三年级学生(不包含中职生、成人本专科生、网络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申请享受一等或二等助学金。

  1、烈士子女,无经济来源的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单亲家庭子女(5分);

  2、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子女(5分);

  3、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且缺乏经济来源者(5分);

  4、父亲或母亲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他经济收入者(5分);

  5、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5分);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5分);

  7、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且无经济资助者(如水灾、火灾等)(5分);

  8、家中多人同时上大学,经济负担沉重者(5分);

  9、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尚无改观者(5分);

  10、学生在校月伙食费低于300元者(5分);

  11、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分);

  12、持有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5分);;

  1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迷恋网吧、抽烟、酗酒等行为),评定范围为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分);

  1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上学期文化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5分)。

  (二)另以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享受二等助学金和三等助学金。

  1、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5分);

  2、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5分);

  3、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5分);

  4、父母中有弱智或患精神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5分);

  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5分)。

  (三)参评国家助学金评选除了具备上述困难学生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5分);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事实及不良记录(5分);

  3、诚实、明礼、守信,道德品质良好(5分);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前一学年无重修现象。当年入校学生高考成绩良好(5分);

  5、生活俭朴,基本在学校食堂就餐(5分);

  6、积极参加素质拓展,参加了素质拓展申报认证,且素质拓展学分合格(5分);

  7、除刚入学的大一新生外,前一学年参加义工服务情况良好,各项指标考核合格,且获奖后愿意服从院系安排从事下一学年的校内义工服务(5分);

  8、允许使用价值500元以内的手机以便学习,工作沟通使用,但每月话费不得超过50元(5分);

  9、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院系级各种处分,各方面表现良好(5分);

  10、集体荣誉感强烈,热爱集体,团结、友爱、关心同学(5分);

  11、寝室内务和消防安全情况良好,能在班级或寝室内部发挥榜样示范作用(5分);

  (四)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参评国家助学金评选。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拥有手提或台式电脑的,无论是自己购买还是租用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外出旅游的;

  5、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

  6、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娱乐场所的;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8、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9、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10、有重修情况的。

  第六条各班级可根据上述国家奖助学金基本条件,分别制订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质、学习成绩、体育达标、校规校纪、评奖评优、学生座谈、授课教师评语等各项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国家奖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10月份,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开始受理申请,并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

  第八条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直接打入学生的银行卡),并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统一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九条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条件,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自愿向学院提交书面材料(统一由辅导员老师整理后提交)。

  (一)国家奖学金评定材料:1、学生个人申请书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学习成绩证明(教务处印发的学年成绩单)4、学生获奖资料(证书、奖状复印件)5、填写统一格式的奖学金申请审批表;6、学生基本情况介绍(包括电子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材料:1、学生个人申请书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学习成绩证明(教务处印发的学年成绩单)4、学生获奖证书(复印件)5、填写统一格式的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国家助学金评定材料:1、学生个人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填写统一格式的助学金申请表;4、贫困证明资料(统一格式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注:关于两表的要求,声明以下几点,请各班级注意审核: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是当年开具的,往年开具的无效。如学生要使用往年的表,必须出具今年由原民政部门开具的“去年由该民政部门对该生所证明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与今年情况相同”的书面加盖鲜章证明。

  2)该调查表所有名字及数字部分不能填涂或者有修改。

  3)必须是加盖乡、镇民政部门的公章。民政部门公章必须含有民政字样(如民政办公室、民政科、民政委员会等),业务章无效。

  4)若当地乡镇民政所或者民政办公室因故取消,而代之以社会事务办公室,则学生可按以下两种方法办理:第一,到区县民政局盖章(持特别说明)。第二:可以盖社会事务办公室的印章,但同时出具由当地政府(乡、镇以上级别)即区县级政府部门出具此种情况的说明。说明包括当地民政部门因故取消情况,现在的社会事务办公室履行原取消前民政部门的职能等相关内容。由于这二种方法学生不易办理,建议最好加盖乡、镇民政部门的公章。

  第十条评审程序

  1、按照市财政局、教委下达的我校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额,学院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的学生总人数按比例等额下达到各班级。

  2、各班级将符合评审条件学生的申请书、学生座谈记录等有关申请资料收集、整理,进行初审推荐,公示后,经辅导员、系部主任签字后,等额提交学院学生处。

  3、学生处审查,评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交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厅。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要更加努力学习、勤俭节约,不得挥霍浪费,不得违纪,否则,经发现查实后,取消已享受的待遇。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本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