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招生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生工作规范化管理,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落实招生录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学校设立上海电力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生委员会”)作为学校对本科招生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组织机构,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推进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监督学校本科招生活动,维护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条 招生委员会实行岗位制,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纪委、招生、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小组成员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由教代会、学代会、校友会推荐产生,任期一般为2年。
第四条 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原则;(二)审议学校各种类型招生招考政策及录取原则;
(三)对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招考管理制度改革等事项,为招生工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五)定期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对学校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委员会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会议须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出席方有效,会议做出的决定须到会成员2/3以上通过。
第六条 本科招生工作小组作为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与协调,研究拟定本科招生计划、政策和录取原则等,定期向招生委员会通报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本科招生工作执行机构,设在学生处,负责实施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的各项决议,做好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5年6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