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202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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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校全称 |
上海海事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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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读校址 |
临港校区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20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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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次 |
■本科 □ 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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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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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上海海事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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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海事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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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上海海事大学招生领导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上海海事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上海海事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是我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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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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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
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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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专业教学培养使用外语语种 |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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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一)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21),报考航海类提前批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须符合以下特殊录取要求: 1.航海技术专业: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身高1.60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8(0.6)及以上。 2.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辨色力正常(无色盲无色弱),无复视;身高1.55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 其他要求参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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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录取规则 |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区、市)各批次的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按投档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各志愿之间无级差。 (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的专业志愿清”的规则。 3.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不累计且最高不超过20分。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对于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项目,我校不认可政策加分。 4.对投档到我校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考生只在被投档的组内的未录满专业予以调剂录取。学校将根据考生综合情况在未录满的专业中予以调剂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二)顺序志愿批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2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招办规定为准。 (四)进档考生在同分条件下,上海、北京、天津、海南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成绩。其他外省市考生:文科(或“3+1+2”改革省份历史组)按照语文、外语、数学为序;理科(或“3+1+2”改革省份物理组)按照数学、外语、语文为序,录取单科成绩优秀的考生。 (五)艺术类专业录取时采用各省(区、市)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统一考试成绩,我校不再加试。同分条件下,按照各省(区、市)的艺术类专业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六)特殊类型招生规则: 1.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项目按照已公布的《2023年上海海事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章程》执行。 2.保送生招生项目按照已公布的《2023年上海海事大学保送生招生简章》执行。 (七)省级招办另有特殊政策的,遵照省级招办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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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一)管理学、法学、经济学、文学类专业:每生6500元/学年(沪发改价调〔2023〕21号); (二)工学、理学类专业:每生7000元/学年(沪发改价调〔2023〕21号); (三)艺术类专业:每生13000元/学年(沪发改价调〔2023〕21号); (四)中荷合作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中荷合作)、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中荷合作)每生21000元/学年(沪发改规范〔2018〕2号、沪发改规范〔2023〕4号)。 (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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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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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资助政策 |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多种校外奖学金、助学金。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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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举报电话:021-38284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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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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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须知 |
(一)在普通高考录取环节,学校在严格按照当年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原则的前提下,将把上海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专业调剂录取的重要参考。 (二)我校在上海地区招生专业组1要求考生外语成绩达105分(含)以上。 (三)航海类专业学生若毕业从事海船船员工作,工作前须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相关要求,航海技术专业视力要求为: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视力要求与录取要求一致。请考生周知。 (四)其他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