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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理工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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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理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 2020-03-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47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职工参与科研项目,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研究顺利开展,促进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及服务社会能力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科研管理和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倡导科学、民主、效率、公平的风尚,鼓励团结协作和资源共享,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和学术道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科研管理实行学院、系部(处室、中心)和项目负责人分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务处是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编制学院科研计划,组织项目的申报与立项,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的编制和签订工作,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组织项目结题和申报评奖等工作。

学院财务、人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协同管理。

第五条 各系部(处室、中心)负责组织、审查本部门的申报材料,并协助做好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组成员应分工明确,在项目负责人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研究工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主要来源

1.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为纵向项目。

2.单位、企业委托或协作进行的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为横向项目。

3.学院科研计划资助的为校内计划项目。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的选题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对促进人才培养、提升办学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有重要作用。

2.创新性强,根据充分,目标明确,技术指标先进,研究方法科学,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

3.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研究期内有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4.具有稳定的研究队伍,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仪器设备条件。

5.经费预算合理。

(二)项目申报者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是学院在职职工,能独立主持开展研究工作。

2.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具备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3.团结同志,具有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

4.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具有创新和奉献精神。

5.项目负责人无主持在研的科研项目。

6.项目来源部门对项目申报者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三)项目的申报程序

1.教务处根据各计划渠道的项目申请通知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全院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和申请指南。

2.项目申请人须按指定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渤海理工职业学院科研立项申请书》等有关申请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部门统一汇总,在规定期限内送交教务处。

3.各类项目的申请,由教务处统一汇总,经专家论证、公示后,报学院领导审定、批准后立项或上报。

4.科研管理人员、评议人员对研究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5.教职工参与外单位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须到教务处立项备案。

第九条 项目计划的实施与督查

1.教务处根据项目来源部门的立项批准通知或学院审定意见,公布立项项目。

2.纵向项目实施必须按项目来源部门批准文件和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立项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或批准文件等送教务处存档。

3.横向项目必须按规定填写统一文本合同。合同由所在部门初审,教务处、财务处审核,学院签章后方可生效。

4.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名称、研究内容、起止时间、承担单位、参加人员、协作单位、经费预算等均不得任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并填写《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未经批准而变更内容的,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项目负责人必须保持稳定,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所在系部提出,并填写《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若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实施办理。

5.自获准立项之日起、满半年时,课题主持人应填写并向教务处提交《渤海理工职业学院院级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呈报表》,其内容可作为项目结项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科研成果的主要形式包括论文、专著、调研报告、专利、软件、数据库、人才培养方案、策划方案、评价模型、概念化产品、实物产品等。

第十一条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项目结题与验收工作由教务处、项目来源部门或项目委托方主持,聘请专家进行验收。

1.申报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结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应在结题截止日期前填写《渤海理工职业学院院级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限为半年。

2.结题时课题主持人应填写并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结项报告》、《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及相关成果附件。

3.项目研究成果(论著、论文等)公开出版(发表)时,须注明(标明)“渤海理工职业学院XX年度院级科研项目”及项目编号。否则,不能作为结项成果。

4.结题时由教务处组织评审会议,由项目主持人进行结项报告,专家组评审通过,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结题。结题后,由教务处统一颁发《渤海理工职业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结项通知书》。

5.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结题验收:

(1)未完成立项书或协议书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

(2)提供的结题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3)擅自修改立项书或协议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

(4)超过立项书或协议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且未报审批;

(5)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6)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或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与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依据合同内容执行。校内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创新、应用、前瞻性研究,支持教职工开展校内科研项目,立项并顺利结项的科研项目,学院将给予经费资助。科技类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00元,人文社科类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院内资助经费使用报销范围

1.经费的使用报销原则上按学院日常教学办公经费标准执行。

2.设备购置必须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获批准后方能购买,所购设备属于学院固定资产;属于图书类的固定资产须到图书馆登记入册。

3.课题研究人员不得提取院内资助经费作为劳务报酬。

4.有关差旅费的报销按学院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5.课题研究人员不得报销属于招待性质的开支,也不得用于通讯费的开支。

第十五条  经费由财务处统一建帐管理。结题后,项目主持人可办理经费报销手续。因未结项而被撤销的课题不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未经教务处登记备案的科研成果,在办理成果报奖、工作考核和职称晋升评定等工作时不予受理和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如有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如有与学院之前所发布的有关校级科研项目的规章文件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