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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

时间: 2023-05-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141 收藏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