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填报
步骤
院校对比

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收藏

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816-2821838

官方网址:http://www.scemvtc.com/zz/ http://www.scemvtc.com/subweb/zs/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6-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963 收藏

  2014年招生章程


  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四川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485,招生代码:5653

  第五条 学院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隆康路10号,邮政编码:621023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四川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四川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就处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学院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四川、甘肃、贵州、重庆、宁夏等省(区)普通高中毕业生,四川对口高职毕业生。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在四川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二批,其他省份详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七条 按照考生报考我校志愿先后顺序录取,即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时再录取第二、三志愿至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情况,在招生计划内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又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可调配录取到未录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调配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报考我院的考生身体状况均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 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不进行英语口语加试。

  第二十一条 我院录取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并经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绝不乱收费。

  第二十六条 学费标准:6600元/人/学年。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除按规定实行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外、学院还专门设有奖励基金,每年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特困学生进行资助和提供一些勤工助学的岗位,家庭困难的学生也可在生源当地银行贷款,每年最高可贷款6000元/人/学年。

  第九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隆康路10号

  邮政编码:621023

  咨询电话:0816-2821838

  传真电话:0816-2821838

  咨询QQ: 800038388

  电子邮箱:scdjzjc@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scemvtc.com

  招生网址: http://www.scemvtc.com/z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