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码:14425)
第三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东街9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及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2024年学校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四川省、江西省、陕西省、甘肃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河北省、山西省、贵州省、重庆市、广东省进行招生。
第十一条 学校2024年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历史类(文史)、物理类(理工)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制定的相关政策,对符合加分、降分条件的投档考生按政策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总分进行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考试院规定的同分规则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职教高考”的三校生考生参加由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技能操作测试和公共文化课考试。考生须登录“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www.lzk.hl.cn)网站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黑龙江省内招收专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特殊教育、小学英语教育、音乐教育、舞蹈教育、音乐制作、书画艺术、美术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体能训练、空中乘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传播与策划。黑龙江省外招收专业:学前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早期教育、小学英语教育、空中乘务、音乐制作、音乐教育、特殊教育、传播与策划。
第十八条 关于黑龙江省内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舞蹈教育:专业成绩使用黑龙江省舞蹈类统考成绩。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需达到黑龙江省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舞蹈学类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音乐教育、音乐制作:专业成绩使用黑龙江省音乐类统考成绩。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需达到黑龙江省招考院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音乐学类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书画艺术、美术教育:专业成绩使用黑龙江省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成绩。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需达到黑龙江省招考院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美术类与设计学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第十九条 关于黑龙江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音乐制作、音乐教育:湖南省考生使用湖南省艺术类(音乐类)统考成绩,达到湖南省招考院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总成绩(文化课成绩+术科)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第二十条 关于黑龙江省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体育教育、运动训练、体能训练:专业成绩使用黑龙江省体育类统考成绩。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需达到黑龙江省招考院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体育类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第二十一条 空中乘务专业、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系提前批次,需要单独进行体检和面试,体检和面试合格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我省划定的高职(专科)最低控制线,方可具备录取资格。我校将依据该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小学英语教育专业限英语考生报考,其他专业无语种限制。
第五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第二十四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补充通知》(黑教职涵〔2022〕61号)要求,学校今年继续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对接哈尔滨学院学前教育专业(本科)。
第二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录取学生前三年在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培养,后二年在哈尔滨学院培养。
第二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二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二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补充通知》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学费标准依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小学英语教育专业5000元每年;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体能训练、传播与策划8个专业6000元每年;音乐教育、舞蹈教育、音乐制作、书画艺术、美术教育、民航安全技术管理6个专业8000元每年;空中乘务专业9000元每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符合毕业条件,由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用以奖励和帮扶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学校会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四条 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 》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政治态度做出全面鉴定合格后。可报名参加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被本科院校录取后可进入本科院校就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按照《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三十七条 学校网址:https://www.hayouzhuan.org.cn/
招生网站:https://www.hayouzhuan.org.cn/zsw/main.htm
招生咨询电话:0451-87900509、18946052804、18946104253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起草,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