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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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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艺术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20-84017740

官方网址:http://www.gzarts.edu.cn http://zs.gzarts.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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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6-0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366 收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本科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全国联招)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美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 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168号,

  邮政编码:510006

  昌岗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

  邮政编码:51026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美术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2018年我校除普通类专业(艺术教育、工业设计、建筑学、风景园林)、美术学专业及书法学专业外,其他各美术类专业均面向全国联招招生,具体招生专业以我校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公布为准,招生专业的计划类别设置为“艺术类”;计划招生20人,其中文史类19人,理工类1人。

  第四章报考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凡符合教育部关于“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简章”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即术科考核),考试科目为《色彩》、《速写》、《素描》,考试大纲以我校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公布为准(详见学校官网http://www.gzarts.edu.cn)。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专业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统考科目成绩总分达到全国联招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在投档考生中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专业的确定,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

  第十四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和专业复试,凡不符合录取条件、发现有舞弊行为或经我校招生委员会认定未达我校入学要求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我校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学年15000元。住宿费:普通学生公寓每生每学年1500元。如有调整,我校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最新批准文件执行。

  第七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4017740

  传 真:020-84017740

  电子邮箱:zsb@gzarts.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arts.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zarts.edu.cn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电话:020-39325774

  传 真:020-39325774

  电子邮箱:jwbgs@gzarts.edu.cn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广州美术学院授权广州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