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填报
步骤
院校对比

北京工业大学

收藏

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10-67391609

官方网址:http://www.bjut.edu.cn/ http://admissions.bjut.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北京工业大学2015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1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669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艺术专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 办学性质: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全日制多科性市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四条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 艺术专业办学地点:北京工业大学校本部(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艺术本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北京工业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艺术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工业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艺术专业学费为每学年10000元(人民币)。若国家调整学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有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计划分配和预留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分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艺术校考合格生源分布情况,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预留计划使用: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的基本原则是用于投放到生源相对较好的省区。

  第四章 报考原则

  第十四条 专业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不受理函报。

  第十五条 报考信息以当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省统考”(不组织“省统考”的除外)和我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只在北京设置考点。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艺术类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九条 从已取得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并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并文理兼收。

  第二十条 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类本科院校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

  对于文理分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分别按照文理计划录取;对于文理兼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文理不再分别录取。以上都按文化考试成绩加上我校专业考试成绩进行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在专业志愿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实行调档加分、进专业也加分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报考和考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报考的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二十四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色盲、色弱限报。

  第二十五条 录取时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六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六条

  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202.112.78.104/serv/recruit/;招生咨询电话:010—67391609(咨询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双休日、节假日及录取期间除外);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微博:新浪微博@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信访与投诉电话:010—67392231。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