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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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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2023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6-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807 收藏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六章  录取办法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录取备案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韶关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57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韶乐园校区,邮政编码:512005

医学院校区: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108号韶关学院医学院校区,邮政编码:51202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韶关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韶关学院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及家长的申诉、投诉等信访事项。

第四章  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类型为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下称“3+证书”考试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制的《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的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22〕49号)规定的有关报名条件,参加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及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且取得拟报考专业要求的专业技能证书

本校“3+证书”考试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第六章  录取办法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制定“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一节  “3+证书”考试招生本科批次录取规则

第十  符合本校“3+证书考试本科批次招生专业对应中职专业及证书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全省统一文化素质考核成绩(语文、数学、英语)、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按照5:4:1的权重比例合成综合成绩(满分450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文化科目成绩和证书考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其中,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占5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40%、技能证书折算成绩占10%。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全省统考文化成绩总分×5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总分(百分制)×4.5×40%+技能证书折算成绩

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等级A、B、C、D、E分别折算45、40、35、30、25计分,取得护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护士执业证书折算为45计分。

第十  “3+证书考试招生本科专业职业技能考核方式和时间:

(一)考核内容

本科层次招收中职毕业生考试科目,包括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证书考试,以及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报名时间、测试地点、测试内容和规则等详见韶关学院招生网上公布的《韶关学院2023年招收中职毕业生“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韶关学院2023“3+证书”考试招生护理学专业职业技能测试大纲》。

(二)考核资格名单确定

根据投档原则,由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考生参加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和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两项依比例合计之和,从高到低排列,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人数的3倍确定考核人数及名单。

第二节  录取备案

第二十条  考生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在学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信息保留至年底。

第二十  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取消学籍。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  学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  经本校春季高考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学校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二十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  收费标准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科护理学专业学费5800元/生·学年,住宿费900-950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另学校设有特殊困难临时补助金。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6915205、6915275(医学院)

传真:0751-8120066

电子邮箱:8120066@sg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三十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杜杰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真:0751-8120015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韶关学院2023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  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