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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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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0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52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规范、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洛阳职业技术学院,部标代码:14383,本省代码:6384。学院地址:洛阳市高新区丰华路20号 洛阳市机场路6号。邮编471000。

  第三条 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四条 学院招生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报到证。

  第五条 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并讨论决定招生工作其他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和复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纪委书记担任,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外语语种要求等信息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二条 学院对在投档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调档;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其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不定男女生比例;对考生体质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规定予以照顾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

  第十四条 开学日期以《入学通知书》上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 收费项目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规定标准收取下列费用:

  (一)学费:

  医学类专业:4400元/生/年;工类专业:3600元/生/年。

  (二)住宿费最低收费标准:400元/生/年。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各类奖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身体等方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新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洛阳职业技术学院网址:http:// www.lyvtc.net

  电子邮件:lyzyjsxy@126.com

  咨询电话:400—0379—399

  传真:0379—64930271 62233851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洛阳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