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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0-05-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156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0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大学校本部: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邮政编码:510006
广州大学桂花岗校区: 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东1号;邮政编码:510405
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育才路3号;邮政编码: 510800
广州大学纺织服装学院: 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松北球场直街33号;邮政编码: 51016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州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和广州大学纺织服装学院的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招生计划,执行广州大学的教学管理规定,毕业生颁发广州大学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招生、教学、二级学院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纪检(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高职处、后勤产业处、财务处、实验中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招生就业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
普高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招生录取批次详在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中载明。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广州大学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政治思想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本专科新生必须达到各省公布的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某些专业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在公布的招生计划载明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核,如发现政治思想、身体条件及其他不符合录取标准者,按国家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的规定执行。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十九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提档考生的高考成绩、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进行录取。对达到出档考生平均成绩的考生,如语文、数学、英语及与录取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录取时总分分数差15分之内,参考下列因素:1.各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2.考生的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3.英语单科成绩;4.政治面貌、奖惩、特长及综合素质评价等。
第二十条 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执行本章程上述规则的同时,按照以下录取原则录取:
(一)美术设计类专业。1.统考考生录取办法:在同一志愿中按统考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6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4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2.单考考生录取办法:在同一志愿中按单考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6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4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3.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其中广东省按广州市生源和非广州市生源分开统计。
(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凡专业考试总成绩(分普语、粤语两个方向统计)进入前5名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音乐类(含播音)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优先录取;其余入围的考生,将按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60%,单考术科分占4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
(三)音乐类专业。1.统考考生录取办法:在同一志愿中按统考术科分(百分制)占6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4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按广州市生源和非广州市生源分开统计。2.音乐学、舞蹈编导专业单考考生录取办法:凡术科总成绩【分音乐学(声乐)、音乐学(器乐、钢琴、作曲)、舞蹈编导三个方向统计】进入前3名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音乐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优先录取。其他入围考生,将按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40%,单考术科分占6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
(四)体育类专业。统考考生录取办法: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5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5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新生入学后,学校据上述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在各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中载明。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多形式奖助机制与体系,除积极落实国家奖助学金与国家助学贷款以外,还每年安排近1000万元自筹资金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每年最高可获得2万元的奖、助学金。目前的主要资助项目包括: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面向全体在校学生,最高奖金8000元/人·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
4.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奖一次,根据学生在校综合测评的排名及突出表现,按特等和一、二、三等奖学金以及单项奖励金给予奖励,最高奖金5000元/人·年。
5.社会奖学金、助学金:包括广东文化基金助学金、镇泰奖(助)学金、何耀光助学金、广州益武会展助学金、胡育助学金、新长城自强助学金等,最高等级资助为全额学费。
6.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住宿费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人·年。
7.勤工助学和特困生补助金:学校每年安排充足的勤工助学岗位和资金,学生可通过勤工助学取得劳动报酬,报酬为10元/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工作量。有临时困难的学生还可以申请校内困难补贴。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电话:020-39366042
传真:020-39366042
电子邮箱: gzdx1995@tom.com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9366232
传真:020-39366069
电子邮箱: zhaosb@gzhu.edu.cn
学校网址:http:// www.gzhu.edu.cn rans_div_tag_end
招生网址:http:// zj.gzhu.edu.cn rans_div_tag_end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州大学于2010年3月1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大学2010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广州大学授权广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