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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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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理工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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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5-0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52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考试院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Sichuan Automotive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4411,省内招生代码:5198。

  第四条 办学性质: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六条 办学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石梯子村3号。

  第七条 学院主办单位:绵阳力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第八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学院名称:“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证书,并报四川省教育厅电子注册。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学院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分解到各专业并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学校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平行志愿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按照考生报考我院志愿录取,若第一次录取不满额时再录取其他批次至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学院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六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各专业招生录取不设置男女生比例。

  第十七条 按志愿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允许退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我院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2017年我院专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为:8600元/学年,住宿费:1000元/6人间/学年、800元/8人间/学年。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企业冠名班奖学金等专项奖助学金,按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学院还专门设有奖励基金,每年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特困学生学院给予一定的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也可以在生源当地银行贷款(8000元/人/学年)。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我院按四川省社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高考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信息查询: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处

  电话:0816-2379161 13981118845

  传真:0816-2379161

  网址:www.scavtc.com

  电子邮箱:zsjyc@scavtc.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