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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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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师范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797-8363272,0797-8363218

官方网址:http://www.ganzhsz.cn/default.shtml http://zy.ganzhsz.cn/s.php/zs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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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教育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6-0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639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地址: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校园区。

  第三条 学校培养大学专科人才。

  第四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是赣州市教育局。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普通高等专科院校,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确定招生章程及录取方案,认真落实和完成学校的招生计划;

  3.开展招生宣传和高招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配合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第九条 依考生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条 考生进档后,按高分到低分和志愿结合的方式确定考生专业(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一条 报考英语专业考生,可不需另外进行英语口试;

  艺术类考生,必须通过全省艺术加试,并达到省考试院划定的艺术专业专科合格线;

  体育类考生,必须通过全省体育加试,并达到省考试院划定的体育专业专科合格线。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江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我校所有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身体状况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学费的收取标准依照江西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的住宿费,依照住宿的条件不同而收费不一样,但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797-8363272,

  传真:0797-8363218,电子信箱:gnjyxyzjb@163.com,网址:http://www.gnjyxy.com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