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定对象
用于奖励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
(一)校奖学金设校长特别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专业学习优秀奖学金。
(二)等级、比例及金额。
1.校长特别奖学金,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每人10000元/学年;
2.一等奖学金,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1%(含1%),每人3000元/学年;
3.二等奖学金,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2%(含2%),每人2000元/学年;
4.三等奖学金,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3%(含3%),每人1000元/学年;
5.专业学习优秀奖学金,根据同年段同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比例,常规班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前15%(含15%),精英班、实验班、创新班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前25%(含25%),每人奖金500元/学年。
三、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秀,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全年学业成绩无 “不及格”现象;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突出,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测评成绩比较突出;
4.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早操锻炼和其他课外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良好。
5.品行优良,无违纪现象。
(二)等级条件
1.校长特别奖学金,当学年符合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且学术成果突出,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并发表在中国知网可查询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刊号)的正式出版物(不含旬刊、半月刊,不含用于项目结题的非高水平论文)上,经专家评审,与学校学科相关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家各部委组织(以证书印章为准)的竞赛(或重大国际竞赛)中荣获二等以上奖项;
2.一等奖学金,当学年政治思想道德表现测评(根据《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评定,下同)为优秀,综合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前10%(精英班、实验班、创新班的综合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前15%),并且学业表现成绩平均分(有效平均分)在85分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良好;
3.二等奖学金,当学年政治思想道德表现测评为优秀,综合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前12%(精英班、实验班、创新班的综合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前17%),并且学业表现成绩平均分(有效平均分)在83分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
4.三等奖学金,当学年政治思想道德表现测评为良好,综合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前15%(精英班、实验班、创新班的综合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前20%),并且学业表现成绩平均分(有效平均分)在80分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
5.专业学习优秀奖学金,按学年评选,参评专业学习界限为参评时前一学年本年级本专业开设的全部课程及有关各教学环节。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2)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独立钻研精神,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素质和能力。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参评学期修读的本年级本专业开设的全部课程及有关各教学环节成绩优良;未获得校长特别奖学金及一、二、三等奖学金,但该学期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5%以内(精英班、实验班、创新班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25%以内)。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1.当学年受到党团纪或校纪处分;
2.当学年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3.当学年必修及限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者。
4.休学或者保留学籍者;
5.未学籍注册者;
6.转专业学生不得参评第一学年奖学金。
四、评定时间
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五、评定程序
校奖学金评定工作应在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进行。
(一)学生申报。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填写《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奖学金审批表》,并将填好的审批表递交给班级学习委员。
(二)班级推荐。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组成推荐小组,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本班学生的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推荐,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各学院审定。
(三)学院审定公示。学校授权各学院进行审定。各学院成立校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班级推荐的奖学金申报者进行评审,审定后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材料报备。各学院初审后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奖学金名单》(须注明公示时间、地点)、《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奖学金评定情况统计表》和《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奖学金审批表》的电子和纸质报送学生发展中心;
(五)学校审批。学生发展中心会同教学发展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进行评审,评审后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务会研究审批。
(六)获奖证书和奖金发放。各学院将打印好的奖学金证书提交学生发展中心,由学生发展中心统一签署《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章使用申请表》,由校务中心加盖学校公章后返还给各学院,由各院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学生发展中心根据学校的表彰文件到总务中心办理奖学金发放手续。
(八)材料归档。学生发展中心将获奖学生的《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奖学金审批表》及时归入档案馆。
(九)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对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六、其他说明
(一)校奖学金评定外语水平要求按照《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评先、评优外语标准》执行。
(二)各学院要充分重视校奖学金评定的教育功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完成并告知学生当学年素质综合考评结果,明确校奖学金的申报时间及程序。
(三)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定工作,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如果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数超过评奖比例,则按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
(四)如获奖学生学费尚未缴清的,获奖者奖金原则上应优先用于缴交所欠学费。
(五)各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评定细则,在学院内公告并报学生发展中心备案。
(六)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先的关于校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