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2017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川北医学院(NorthSichuan Medical College)
2.学校代码:10634(国标码)
3.学校校址:四川省南充市
4.学校网址:www.nsmc.edu.cn
5.联系电话:0817-2242705
6.学校性质:公办
7.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8.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及专科教育
9.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川北医学院
10.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国家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或副书记以及相关部门第一负责人、教师、校友、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对招生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 我校招生就业处下设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或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管理招生录取工作;同时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并对录取过程中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以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2017年面向全国招生,各省(区、市)招生计划以当地招办公布数据为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计划的1%,用于调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的状况。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按照我校录取规则进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一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制。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分别为3、2、1、0 分。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分数高低排序录取:文史类为外语、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外语、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对江苏省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式安排专业。选测科目和等级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我校在录取及安排专业时认可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及优先录取政策。
第十五条 除英语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我校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如下要求:
1.医学类各专业建议考生任意一眼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2.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习惯左手做事(左撇子)的考生。
3.法医学专业的招生录取原则上参照公安院校相关招生标准执行。
4.护理学专业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6厘米。
5.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建议残疾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第十七条 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艺、体尖考生,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
第十九条 对我校招生政策、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等详细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1.学校招生信息网:admission.nsmc.edu.cn
2.招生热线:0817-2242705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经四川省发改委、物价局、教育厅核准,我校学费按学分收取,执行标准为:医学类各专业5000元/人·年、理工类各专业4100元/人·年、文学、管理类3700元/人·年;住宿费标准:10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2017级新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直接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将其从录取数据库中予以注销。
第七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二十二条 我校设有多项奖、助学金。按国家规定,贫困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章程条款相悖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