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1-05-2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903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及学院的相关政策规定,本着实现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原则,综合考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4318,在陕招生代号8149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基本情况。学院是由榆林市人民政府主办、业务由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由校本部、农学院、林学院、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艺术学院6个校区组成,校本部位于榆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总占地面积3000余亩,建筑面积43万平方米。 第五条 办学地点:新生分别按专业归口到相应校区就读,校本部位于陕西省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环路1号,邮编:719000。 第六条 凡具有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可获得榆林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教育部网上统一电子注册,可上网查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保卫处、各教学院系(部)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1年面向陕西、山西、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贵州、四川、黑龙江、西藏、广西、云南等1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招生专业有:现代农业技术、林业技术、园林技术、畜牧兽医、工程测量技术、煤矿智能开采技术、矿山机电与智能装备、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热能动力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建筑消防技术、工程造价、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应用化工技术、分析检验技术、化工装备技术、化工自动化技术、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管理、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社区管理与服务、无人机应用技术、云计算技术应用、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现代文秘等34个专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1、录取时,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投档分数相同考生,当其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或有成绩位次排序的,按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或成绩位次排序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文化课总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根据考生分数录取到所填报的其他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也可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且所报专业满额的,做退档处理。 2、所有专业在录取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符合生源地照顾条件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照相关的录取政策执行。 3、所有被录取考生进校后学习的外语语种均为英语。 第十一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相关补充规定要求。 第六章 学费与资助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所有专业学费均为5500元/人·年,住宿费800元/人·年,按学年收取。 第十三条 奖助学与优惠政策: 学院建立了“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的奖助学体系,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帮助优秀学生和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奖助学体系: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800或3800元/年、学院奖学金500--2000元/年、生源地助学贷款不超过8000元/年。 2、优惠政策:2021年,凡被我院录取的三年制新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我院三年制中专毕业生报考我院者,免第一年学费; (2)高考成绩上本科线者,免第一年学费; (3)对于确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孤儿学生,按学院相关资助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于入学资格审查或身体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入学资格审查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400-883-8149 0912-3456004 3456444 3456005 传 真:0912-3456004 网 址:http://www.yulinvtc.edu.cn 二○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