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教学〔2005〕3号)精神,为更好地依法管理规范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全称为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628。地址新疆石河子市31号小区,邮政编码832000
第三条学院为独立学院。学生毕业后授予国家统一印发的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于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成立。学院依托国家211工程高校——石河子大学雄厚的教育资源,吸引社会力量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学院采用新的教育机制,培养社会急需的具有较强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应用型本科专门高级人才。学院占地面积15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近3万平方米,坐落在石河子市31小区,与石河子大学共同构成了石河子市高等教育园区。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招生政策,接受社会监督,严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国家教育部宏观指导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办监督下,完成招生录取全过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2012年招生采取计算机网络录取模式实施录取工作。
第七条学院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等情况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确定考生专业是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八条报考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院以当地招生部门所划定的第三批录取院校投档分数为提档线,按招生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录取工作。
第十条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退档。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一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2012年有6个普通本科专业招生,计划总数为300人,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内招收。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将其档案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必须按物价局核定我院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国际经济与贸易8000元/生·学年;药学10000元/生·学年;护理学10000元/生·学年;汉语言文学8000元/生·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9000元/生·学年;食品科学与工程9000元/生·学年。
第十四条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热忱欢迎广大有志青年踊跃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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