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教学〔2005〕3号)精神,为更好地依法管理规范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628。地址新疆石河子市31号小区,邮政编码832000。
第三条 学院为独立学院。学生毕业后授予国家统一印发的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于2002年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成立,2004年国家教育部确认为独立学院。学院是依托国家211工程高校——石河子大学雄厚的教育资源,吸引社会力量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学院采用新的教育机制,培养社会急需的具有较强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应用型本科专门高级人才。学院占地面积15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近3万平方米,坐落在石河子市31小区,与石河子大学共同构成了石河子市高等教育园区。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招生政策,接受社会监督,严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国家教育部宏观指导下,在各省(市)招办监督下,完成招生录取全过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2011年招生采取计算机网络录取模式实施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八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九条 学院以当地招生部门所划定的第三批录取院校投档分数为提档线,按招生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录取工作。
第十条 文化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原则上均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一条 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退档。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二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石河子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1年有4个普通本科专业招生,计划总数为200人,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内招收。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将其档案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必须按物价局核定我院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土木工程9000元/生·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8000元/生·学年、药学10000元/生·学年、护理学10000元/生·学年.
第十五条 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
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 新疆石河子市31小区 邮政编码为832000
联系电话:0993-2057952 (录取期间增加0993-2058175 2058898)
传真:0991-2058175
网址:http://kjxy.shzu.edu.cn/
E-mail:wx_sci@shz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