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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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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语言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10-65778007

官方网址:http://www.bisu.edu.cn https://zs.bi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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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15年保送生招生简章

时间: 2015-02-0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693 收藏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是在敬爱的周恩来总理的亲切关怀下于1964年创立的,是一所以外国语言文学为主体学科、以旅游管理为特色学科,文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知名特色大学,是中国外语、翻译、旅游、经贸教学与研究的重要基地。

  2015年学校继续从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保送生,择优选拔部分具有突出特长和培养潜能或综合素质高的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条件

  符合教育部规定具有保送条件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符合保送条件的学生须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

  1. 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收保送生,招生计划总数不超过80人,根据生源情况确定各专业具体录取人数。

  2. 招生专业:

  (1)外国语言文学类:

  英语、商务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阿拉伯语、朝鲜语、翻译。

  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推荐的学生只能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

  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限英语考生报考;日语(同声传译方向)限日语考生报考。

  (2)其他类别(经济类、管理类、文学类、法学类):

  旅游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酒店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贸易经济、金融学、汉语言文学、新闻学、汉语国际教育、国际政治、法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

  三、报名与申请办法

  1、符合保送生条件的申请者须于2015年1月6日至2月26日期间在学校招生报名系统(http://student.bisu.edu.cn/zs)中进行网上报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不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自制报名表。

  2、申请者须认真如实填写《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2015年保送生招生报名表》相关信息,确认提交后用A4纸打印,由所在中学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近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表(县级以上医院),将申请者在高中阶段所获各种奖励证书的复印件整理成册,以EMS特快专递方式一并邮寄或送达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送生申请材料”字样,推荐材料概不退还。

  3、学校以收到的纸质申请材料为有效报名材料,只有网上报名未寄送纸质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报名。报名截止时间:2014年2月26日(以当地邮戳为准)。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1号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24;联系电话:010-65778007,65778453。

  4、学校对所有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考生请在2015年3月3日至13日期间自行打印准考证。

  四、资格审查与测试

  1. 学校对来校参加测试考生的材料原件进行复核,并根据教育部公布的2015年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进行核实,确认其保送生资格。

  2.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必须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保送生测试。

  (1)测试初步定在2014年3月14日,具体时间请关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网站。

  (2)测试科目为:语文、外语、口试、面试。其中语文、外语各150分,口试、面试各100分。

  五、录取程序

  1. 学校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拟录取保送生人选,并根据其专业志愿、测试情况、高中阶段文化课成绩和特长学科,确定拟录取专业。

  2. 学校将确定的拟录取保送生名单通过“二外招生网”及所在中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报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审核及办理录取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对考生名单进行集中公示。

  3. 学校在录取手续办理完毕后,将于2015年7月高考录取期间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4. 保送生所在中学将保送生档案材料寄到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以便做好新生入学工作。

  六、招生监督与纪律

  1. 保送生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10-65778594。

  2. 保送生招生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申请人及其所在中学要本着对国家、对学校、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此项工作,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 对已被学校录取,后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保送生,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保送生资格,退回原籍,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未尽事宜由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