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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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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6-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3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与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以下简称为学院)(国标代码:13652;办学性质:独立学院;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立于2001年6月26日,由贵州师范大学举办,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2001﹞252号)、贵州省教育厅(黔教计发﹝2001﹞271号)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发函﹝2004﹞9号)确认的新机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四条 学院位于有“避暑之都”和“森林之城”美誉的贵州省省会——贵阳市,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融文、法、理、工、农、商、管、体育和艺术教育于一体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学院秉承“保证基础、加强实践、形成技能、培育特色”的办学理念,构建“一个专业,多个职业发展方向”的专业课程体系,培养创新性、应用型本科人才,曾连续五年被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评为全国100强独立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贵州师范大学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监督下进行。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院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录取工作。

  第七条 贵州师范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的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八条 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招生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当年全国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认可教育部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类考生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在生源省招生考试院的投档范围内,各专业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者,若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录取顺序如下(按序号顺序比较,录取①成绩高的考生,若①成绩相同录取②成绩高的考生,以此类推)文史类相关科目:①语文、②外语、③综合;理工类相关科目:①数学、②语文、③综合)。

  2、体育类录取规则:体育类考生专业、文化及综合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2+体育专业术科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术科成绩高者。

  3、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学院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参照进档考生的高考总分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总分相同,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者。我院无分数级差和专业级差。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安排:学院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和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已满,同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将根据分数调剂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对低分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在招生工作中,录取报到数未达40人的专业,学院根据其专业特点,结合考生意愿调整到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报考音乐学(航空及高级综合服务管理方向)专业考生建议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

  第十五条 学院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只开设英语为公共外语课程。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有奖助学金、单项奖等奖励机制。

  第二十条 助学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397号 邮政编码:550014

  咨询电话:0851—86771489,0851—86770323(传真)

  电子邮箱: qsxyzjb@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gznuqsxy.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