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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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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财经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71-28877228,0571-86989998

官方网址:http://www.zjgsu.edu.cn/ http://zhaoban.zj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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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4-04-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92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浙江工商大学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坐落于浙江省会城市杭州市,是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学校的前身是1911年创建的杭州中等商业学堂,是近代中国最早培养商业专门人才的学校之一。1980年成立杭州商学院,2004年更名为浙江工商大学。

  第五条 学校拥有管理学、经济学、工学、文学、法学、理学、历史学、哲学、艺术学九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权,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六条 学校下设23个学院和50余个研究机构,拥有3个博士后流动站、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8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69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1个硕士专业学位门类(覆盖21个招生领域),2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5个省级重点专业、64个本科专业。现有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科生26690余人(含独立学院)。截止到2013年底,学校有教职工2137人,其中专任教师1630人,博士生导师55人,正高职称274人,副高职称697人,博士647人。

  第七条 学校分下沙校区和教工路校区,分别位于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和杭州市西湖区,占地面积165.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95.8万平方米。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当批次计划录取人数的105%以内。

  第十一条 新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录取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投档成绩相同者,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结果等,择优录取。

  (三)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者,再根据计划缺额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四)浙江省内参加新课改的考生,报考我校必须满足综合素质评价中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四个方面要求等第均为P(含)以上以及学习能力要求等第C(含)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和文化课成绩均合格的美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按综合分排序(其中,专业成绩占50%,文化成绩占50%;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按满分750分制折算),按第十三条原则录取。如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单独设定考生综合分计算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对相关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英语高考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的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英语成绩合格生源不足,则适当降低英语单科合格线(按5分一档降分) 至额满为止。英语成绩按满分150分制计,若满分不为150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其考生的英语高考成绩按满分150分制折算后再衡量是否符合标准。相关专业英语单科合格线为:

  (一)英语、商务英语专业:110分。

  (二)日语、法语、国际商务专业:100分。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考生报考,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第一批以第一志愿(平行一志愿)报考的浙江省进档考生,高考总分文科排名列全省前2000名、理科排名列全省前10000名者,学校确保其录取在所填的第一专业志愿(类);高考总分文科排名列全省前2500名、理科排名列全省前13000名者,学校确保其录取在所填的前三个不同的专业志愿(类)中的一个;高考总分文科排名列全省前3000名、理科排名列全省前16000名者,学校确保其录取在所填满的六个不同的专业志愿(类)中的一个。

  (二)面向第一批以第一志愿(平行一志愿)录取的考生设立新生奖学金。具体如下:高考总分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批文科前200名、理科前600名可获奖学金人民币60000元;高考总分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批文科前300名、理科前800名可获奖学金人民币50000元;高考总分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批文科前400名、理科前1000名可获奖学金人民币40000元;高考总分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批文科前500名、理科前1200名可获奖学金人民币30000元。奖学金发放按《浙江工商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上述高考总分均不含各类加分。

  (三) 经学校确认,参加清华大学2014艺术特长生测试活动或北京大学2014年全国中学生艺术冬令营并取得声乐、器乐、舞蹈、戏剧类相关项目艺术成绩85分以上和在高中阶段获得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项目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证书(非高水平运动队考生)的各批次第一志愿(平行一志愿)考生,入学后可获奖学金20000元/生。奖学金发放按《浙江工商大学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四)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录取的学生,高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与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结果符合我校章乃器学院选拔条件者,入学后可申请进入章乃器学院创新实验班学习。

  (五)志愿报考并就读哲学、历史学专业的学生减免50%学费。

  第十八条 各批次第一志愿(平行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在高中阶段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学校确认,将确保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

  (一) 具有声乐、器乐、舞蹈、戏剧类相关项目特长的考生,参加清华大学2014艺术特长生测试活动或北京大学2014年全国中学生艺术冬令营并取得艺术成绩80分以上;或参加“985工程”大学艺术特长专项考核并签订2014艺术特长生协议书;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艺术特长测试获得A级证书。

  (二)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项目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证书的考生。

  (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的考生(须第一作者)。

  (四)正式出版专著的考生(须第一作者)。

  第十九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的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学校按照《浙江省2014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并结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按照《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实施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现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五章 咨询联系和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第二十五条 新生录取结果通过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学校网站: http://www.zjs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 http://zhaoban.zjsu.edu.cn

  电子邮件:zhaoban@zjsu.edu.cn

  联系电话:0571—28877228,0571—28877229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0571-28877065,0571—88840567(录取期间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