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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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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高职)丨医药类丨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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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09-05-22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263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填报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代码:14222

  第五条 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郊东仪路162号及户县秦渡镇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校概况: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的一所全日制医学类普通高等专科院校。位于风景秀美、交通便利的西安市秦渡镇。经过多年的努力,我校办学规模日趋扩大,办学层次不断提高,已发展成为一所拥有在校生4000余人、占地512多亩(其中建筑面积13.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达1.5亿元的医学类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并建成了65个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设备先进的各类实验室,一个拥有500多台高配置微机的计算机中心,同时还建成了一座藏书11.3万册、具备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图书大楼,有三所附属医院和四十多所教学医院,为学生实践能力与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创造了条件,经教育部批准开设口腔医学、高等护理、临床检验、药学、医学影像技术等专业。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招生计划制定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考生通过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凡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填报我院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五条 录取时,优先满足和充分尊重第一志愿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考试分数高低排序确定,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如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享受照顾条件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或减分投档的,我校均予以认可。在高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十八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与计划严重不平衡,经与生源地省(市)级招生部门协调,同意后将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等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学费6600元

  第二十三条 助学金按国家规定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9-81483333 029-88225974 029-81483456

  传真:029-81483216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郊东仪路162号 邮编:710065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户县秦渡镇 邮编:7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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