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填报
步骤
院校对比

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9-81898868

官方网址:http://www.xthtc.com/ http://www.xthtc.com/index.php?s=/Index/column/s/2/c/223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5-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814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是学士学位授予权单位。学院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占地540亩。

学校全称: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

国际代码:14041

办学层次:本科

学    制:四年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先锋大街东七路18号

网    址: http://www.xthtc.com

邮    编: 710109   

招生咨询电话:029—38952789   

招生咨询信箱:gkzsb@163.com

第三条 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教育厅的政策要求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审核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录  取

第五条 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六条 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新疆南疆计划等分专业录取考生,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七条 按照成绩优先和志愿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取和确定专业,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在进档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以英语、数学之和的成绩为序进行录取。

第八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原则上提档比例为1:1,其他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九条 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对进档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若一志愿未录满,按分数高低从上到下录取下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在生源较差省份,学院有权调配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其专业志愿的顺序分配;成绩未达到所报专业志愿要求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若考生不服从调配,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我院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不加试口语。其它专业不限制语种,但公共外语课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三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我院原则上不预留计划,如预留计划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的1%比例预留,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院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收费及资助

第十五条 我院严格按照向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抄送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学校资助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五章    发  证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颁发国家和社会承认的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精神,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