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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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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综合类 | 艺术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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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址:http://www.wsu.edu.cn/ http://zjc.w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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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16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3194 收藏

  文山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本着“服务于考生,服务于社会”的宗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文山学院(学校代码:11556)。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学府路66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和二级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文山学院招生就业处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按依法行政、依法招生的要求,在工作中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全面、准确、规范地履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承诺,实施阳光招生。

  第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指导和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报名条件:凡报考文山学院的学生,按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考院或省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并合格,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条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各省、区、市组织的统考或联考。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和各省区市组织的有关考试,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我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参加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统一录取,学校根据“投档批次” 优先的原则。第一批次投档到学校的考生,视为“学校第一志愿”,第二批次投档到学校的考生,视为“学校第二志愿”, 依次类推 。如果生源不足,按各省招办的规定执行录取。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对进档的考生,先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若有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各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生源省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组织的英语听力和口语考试并合格。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各专业招生时,外语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我校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第十六条 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级招生考试院(招办)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合格,我校认可各省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艺术、体育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政策性加分并入总分的原则。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招办的加分政策。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招考院公布。

  第十九条 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院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助学措施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在校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学校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社会捐助、学校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 凡本校毕业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在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文山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0876-2825077(兼传真)、2157190,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电话:0876-2666609。网址:http://www.wsu.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文山学院本年度全日制招生工作,由文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与上级部门政策相背驰,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文 山 学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