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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通职业大学职教高考第二批次招生简章

时间: 2024-05-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8705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中职职教高考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23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我校中职职教高考第二批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通职业大学。

学校代码:1310

招生层级: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办学地址:崇川青年路校区(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89号)、崇川钟秀校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通京大道999号)、海门校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511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通职业大学是一所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首批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坐落于江海交汇的“中国近代第一城”——江苏省南通市,是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优秀院校、江苏省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办学五十年来,名师云集,人才辈出,以“厚德远志,格物致知”为校训,秉承“学必期于用、用必适于地”的办学理念。获评“江苏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量化督导A等高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通职业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与监管下,在纪委部门的监督下,学校组织招生录取,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数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为准。

第十条 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招生考试及志愿填报

第十一条 招生范围及对象

1、参加江苏省2024年中职职教高考报名和体检且未被本科或专科第一批次录取的考生考生。

2、须参加中职职教高考文化考试、专业技能考试,并取得成绩。

3、考生须参加中职学考,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课程中取得3门及以上合格。

4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与报名时所报科目组相符。艺术科目组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是报名时所报专业技能方向为艺术设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按考生报考专业分开排序预录取位次,具体排序规则如下:

1. 参加中职职教高考且成绩达到专科第一批次省控线的考生,按照中职职教高考成绩从高到低优先确定预录取位次。

2. 未达专科第一批次省控线的考生,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预录取位次。

总成绩=默认投档分(文化总分与专业技能成绩之和+照顾分)×0.1×70%+奖励加分×30%

(二)奖励加分:

1. 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江苏技能状元大赛、江苏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江苏省职业院校创新创业大赛等大赛获省赛及以上奖项的考生,加100分。

2. 获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等技能证书的考生,加100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政策加分条件的,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进行加分。

政策加分中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于202462日前发送至南通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处邮箱zjc@mail.ntvu.edu.cn(逾期不再受理)。

(三)同分规则:

确定预录取位次时出现同分考生,根据考生中职职教高考技能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预录取位次,如若再相同,则依次根据考生语数外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预录取位次,如若再相同,按中职学考合格门数从高到低确定预录取位次,如仍相同,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综合考虑,择优录取。

正式录取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计算机系统匹配结果为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4700元,工科类专业53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

第十四条 住宿标准

根据宿舍设施标准,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1250元(苏价费〔2002369号)。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助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专门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助力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开设英语和日语课程,学生可以自由选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已被中职职教高考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各类普通高校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不合格或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89

邮政编码:226007

联系人:李老师、杨老师

招生咨询电话:05138105071681050718

传真:051381050717

招生监督电话:0513-81050825

招生监督邮箱:zdjw@mail.ntv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w.ntvu.edu.cn

微信公众号:南通职业大学招生

第二十条 本简章由南通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