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填报
步骤
院校对比

东莞城市学院

收藏
曾用名: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769-23382108,0769-23382107

官方网址:https://csxy.dgut.edu.cn/ http://zjc.ccdgut.edu.cn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2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894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84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东莞市莞城学院路251号;邮政编码:523106
  校区:东莞市松山湖大道文昌路1号;邮政编码:523419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本科层次在广东省第二批B线、部分省份第三批录取;专科层次在广东省第三批B线录取;高职层次在广东省高职“3+证书”批次录取,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专科招生 100%-11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依据考生报考志愿为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志愿顺序优先为原则。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分档原则。
  1.文化考试成绩要求: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以上。
  2.本科表演(音乐表演)、表演(舞蹈表演)及表演(影视表演)专业录取: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按照省联考成绩择优录取;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按照校考成绩择优录取。
  3.专科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先从文化分达到省最低控制线且第一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中,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术科成绩排名录取计划60%,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计划40%。
  所有第一专业志愿均分档完后,按上述规则依次进行第二、三、四、五专业志愿的分档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第二批本科: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第三批专科: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音乐类、美术类:在广东省,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
  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为了培养我院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情操和社会竞争力,我院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学金等。
  1. 优秀新生奖学金:
  对考入我院文、理科前20名的新生颁发优秀新生奖学金。
  其中,分数超过上一批次(即广东2A分数线,其他省二本分数线)的优秀考生分四年颁发5万元优秀新生奖学金;其他优秀考生将一次性获得1万元优秀新生奖学金(颁发原则参照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及实施办法)。
  2.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3. 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下发名额发放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
  4. 学院奖学金:300元到3000元不等。
  5.鸿发奖(助)学金:鸿发奖学金由鸿发集团在我院设立5000元/人/年,鸿发助学金3000元/人/年。
  6.其它:学校还通过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办公室
  联系人:黄阳辉
  监督电话:0769-22623205
  传真:0769-22623205
  电子邮箱:wwhyh@tom.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23066373
  传真:0769—22680859
  电子邮箱:ccdgutzb@126.com
  学校网址:http://csxy.dgut.edu.cn
  招生网址:http:// csxy.dgut.edu.cn/zsb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于2011年3月15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1年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委托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