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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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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农林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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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86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134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海珠校区:广州市海珠区仲恺路501号;邮政编码:510225

  白云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广新路388号;邮政编码:5105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述、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第二批本科;省外按生源省份录取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省外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对于没有总分排位省份的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与新西兰林肯大学、新西兰梅西大学、英国爱丁堡龙比亚大学有国际化人才联合培养项目。考生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相应的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日语)专业除总分要求外,还要参考外语单科成绩。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外语语种要求:除日语专业外,本校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的50%,术科成绩的5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我校美术类统考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专业录取仍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计算方式与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六条 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专业的广东省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广东省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对各省份招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对于国家和各省份招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参见各省份专业目录。

  学校与新西兰林肯大学、新西兰梅西大学、英国爱丁堡龙比亚大学国际化人才联合培养项目专业的收费标准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及招生简章相关信息。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另设有如下奖助学措施:

  1.“仲明助学金”。每年资助20名,每人3000元。

  2.综合测评奖学金。每年按在校生的18%比例奖励,每人400~1200元。

  3.农科专业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农科类专业(农学、植物保护、种子科学与工程、园艺、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园林、农林经济管理等专业)学生,每人每年300元。

  4.园艺园林行业奖助学金。共设立“棕榈园林奖学金”、“普邦园林精英奖学金”、“华苑园艺优秀奖学金”、 “茏腾园林奖助学金”、“四季景山奖学金”、“白云园建助学金”等六项,奖金幅度从1000元至5000元不同等级。奖助对象为园艺、园林等专业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每年奖助总金额达17万元。

  5.动物科技学院奖助学金。共设立“天科奖助学金”、“恒兴奖助学金”、“广生元奖助学金”、“金宇奖助学金”等四项。每年资助190名学生,其中奖学金每人1000元,助学金每人1000元。

  6.轻工食品学院奖助学金。共设立“华栋助学金”、“吴志勇助学金”、“铭康奖助学金”和“名花奖助学金”、“康铭明辉奖助学金”等五项。每年资助70名学生,其中奖学金每人1500元,助学金每人1000元。

  7.管理学院奖助学金。共设立“核生奖助学金”其中奖学金每年奖励20人,每人1000元;助学金,每年资助20人,每人1000元;专业技能竞赛奖金10000元。每年总奖助金额达5万元。

  8.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奖助学金。设立“蓝锋校友奖学金”,每年奖励5人,每人2000元。

  9.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奖学金。设立“植宝素精英奖学金“,奖励对象为资源环境科学、环境科学和环境工程专业大四本科优秀学生,每年奖励15人,每人2000元。

  10.农学院奖学金。设立“大参林饮品·陈老橘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农学院在校三、四年级优秀学生,每年奖励10人,每人1000元。

  11.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解决部分学生生活费。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委、监察处

  联系人:黄老师、陈老师

  监督电话:020-89003286

  电子邮箱:zhkujwgz@163.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9003030

  传真:020-89003030

  电子邮箱:zsb@zhk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hk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zhk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7年1月1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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