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院校对比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

收藏

普通本科丨师范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797-8268850,0797-8267019

官方网址:http://www.gnnustc.com/ http://zs.gnnustc.com/

立志愿官方咨询群: 加入家长交流互助群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4-2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81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称: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3439江西省代码:8312。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办学类型:独立学院。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的全程监督下开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院、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大和特殊事项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等。

第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报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计入投档成绩总分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江西省教育厅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对投档到我院的考生,按投档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同一专业录取时,若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成绩排序录取,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成绩排序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录取。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

学院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

在专业成绩合格和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对投档到我院的考生,按专业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 原则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同一专业录取时,若专业成绩相同,依次按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录取。

若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3.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得更改专业。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时,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入学资格审查和就读学习时,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贷措施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汉语言文学、法学、历史学、英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学前教育本科专业12000元/(人·学年),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13500元/(人·学年),音乐学、舞蹈学、体育教育、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本科专业14500元/(人·学年)。

住宿费标准:600-1000元/(人·学年)。

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上级部门核定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奖助措施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录取后,可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院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资助政策给予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以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名义进行违规违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  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号

邮编:341000

电话:0797-8267019

学院官网:https://www.gnnustc.com/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s.gnnustc.com

第二十二  监督举报电话:0797-8267280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分数相近院校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