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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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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792-3561201,0792-4391329

官方网址:http://kjxy.nchu.edu.cn/ http://zs.kjxy.nch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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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6-3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10 收藏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二、学校概要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

  第四条 国标代码:13433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及办学性质: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独立学院

  第七条 南昌校区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上海路173号

  共青校区地址:江西省共青城市南湖新区科教城

  2016级新生将入驻共青校区。

  三、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2016年计划面向全国27省、市(区)招生;计划招收飞行器制造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焊接技术与工程、金属材料工程、土木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经济学、电子商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英语、新闻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表演共计22个本科专业。

  四、录取规则

  第九条 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 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二条 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

  1、按平行志愿设置及投档的省市,普通文理科考生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生源不足情况下实行网上征集志愿。非平行志愿省市,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录取,依次类推。

  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对于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4、我院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三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1、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艺术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相应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我院组织了校考的省份,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对于我院未组织校考的省份,按照相关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相关省份要求按照综合分排序的则按综合分录取。

  2、表演专业下设空中乘务和影视表演2个培养方向,其中空中乘务方向只招女生。

  第十四条 我院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我院在录取时一律认作20分。

  五、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学年。(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六、奖学金、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提供绿色通道以及勤工助学岗位。

  七、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十七条 对具有我院学籍,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盖有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印章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八、其他

  第十八条 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上海路173号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邮 编:330034

  招生咨询电话:0791-88224696,86386011,86386022,86386033,86386055,86386077

  传 真:0791-88224696

  招生办公室E-mail:nckjxyzs@126.com

  网 址: http://www.nckjxy.cn

  第十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