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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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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理工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571-86843333,0571-86843999

官方网址:http://www.zstu.edu.cn/ http://zs.zs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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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时间: 2024-05-11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744 收藏

一、院校全称

浙江理工大学

二、院校国标码

10338

三、校址

学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2号大街928号(下沙校区)、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康泰路8号(临平校区)。

全日制本科新生在下沙校区、临平校区就学。

浙江省“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招生录取学生在合作办学的高职院校就学。

四、层次

☑ 本科  □ 专科

五、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  □ 中外合作办学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浙江理工大学

证书种类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

(二)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三)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学校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一)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素质等,依据学分制培养方案,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

(二)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原则上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填报,择优录取。

(三)如遇未完成招生计划,学校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计划调整时,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十、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十二、录取规则

(一)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例。

(二)学校招生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三)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对部分专业设定外语单科合格线,外语单科成绩达到合格线及以上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外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有关专业外语单科合格线为:英文授课班(含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工商管理专业):115分;服装设计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中美合作)专业:105分;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中美合作)、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中美合作)、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中法合作)、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中法合作):60分。

(四)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五)学校在浙江省及全国其他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中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六)录取办法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1.普通类

学校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同分规则择优录取;在实行“专业(类)+学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同分规则择优录取。

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无投档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比较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次序,高者优先。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择优录取。

2.艺术类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不做分省招生计划,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凡一志愿报考并进档的,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美术与设计类省级统考成绩合格且校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根据招生计划不分文理(不分物理类历史类),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择优录取。按上述录取规则录取后,在考生所报校考专业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凡一志愿报考校考专业并进档的考生,校考成绩位于合格生源的前10%(小数向下取整)且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2024年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85%(小数向上取整)的考生,按校考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破格录取名单在报名系统面向校考合格考生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实名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录取同分规则排序如下:校考成绩相等,分别以素描成绩、色彩成绩、速写成绩次序,单科高者优先,如单科成绩均相同,则依次比较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其他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按招生省份规定执行,如遇招生省份无明确投档规则,则按照浙江省艺术类省统考批次平行志愿专业投档规则执行。

(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考生。

(八)学校对艺术类、港澳台侨、对港及对台免试、民族班、国家专项、地方专项、专升本(含免试专升本)以及在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等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工科类、经济类专业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非中外合作办学)10350元/学年,服装设计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中美合作)23000元/学年,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中美合作)、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中美合作)28000元/学年,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中法合作)、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中法合作)70000元/学年,其他5300元/学年。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

住宿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学生住宿费四人间按1600元/(人·学年)标准预收取,按照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十四、资助政策

(一)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还设有校长特别奖、纺织之光奖学金、桑麻基金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等20余种。学校设立学生出国(境)资助金,用于资助优秀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部分费用。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等,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1-86843028。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zstu.edu.cn

电话:0571-86843333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2号大街928号·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8

十七、其他须知

(一)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二)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浙江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三)学校设立启新学院对优秀拔尖人才进行培养。启新学院设立启新卓越实验班、启新机电拔尖人才创新班、启新生化拔尖人才创新班和启新材料拔尖人才创新班。其中启新卓越实验班学生可在下沙校区符合选考科目的专业中自主选择学制相符的修读专业;其他创新班学生可在相应专业类内自主选择修读专业。

(四)转专业政策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浙江省“三位一体”和“统一高考”录取学生同等享受校内转专业政策。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协议相关要求,被我校中外合作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五)本章程由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有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