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学院全称: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国家代码:12792 浙江省代码:0065
学院地址:浙江绍兴越城区会稽路428号
院校网 址:http://www.yxc.cn/
办学地点:浙江绍兴
办学层次:经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全日制省属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性质:民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依法治招、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以及向外省招生省的教育厅、考试院有关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和组织机构
第二条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由浙江省教育厅主管,由浙江绍兴越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举办。
第三条 学院始创于1981年,坐落于中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浙江绍兴。曾被评为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平安校园”、“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单位”、 “保卫工作创新单位”等荣誉称号。办学近三十年来,学院致力于培养面向基层、面向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职业道德,具备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适应外经、外贸、外企、外事服务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成功的应用型外语人才,外语教学特色鲜明,在培养应用型外语人才和涉外管理类专业人才方面已形成一定优势。
学院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外国留学生8200余名,下设英语学院、西方语言学院、东方语言学院、涉外经济管理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成教学院。开设英、日、韩、法、德、俄、西班牙、阿拉伯语等八个外语语种及20余个相关涉外管理类专业,是浙江省开设外语语种最多的高校之一。
第四条 学院成立了由院级主要领导和相关处室领导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重大事宜的决策。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咨询和录取等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及种类
第五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按要求取得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准予毕业者,本科毕业生授予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授予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2009年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共计4110名,主要面向浙江省普通高校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单考单招,同时面向江苏、福建、广西、广东、湖北、安徽、甘肃等招收部分本、专科学生。(200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高招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七条 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院向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新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严格遵守教育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口吃、听力障碍的考生请谨慎填报我院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学院组织一次新生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的学生,按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和单科要求:
外语语种没有特殊要求。本科法语、西班牙语、英语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单科110分(含)以上;高职应用法语、应用德语、应用西班牙语、应用俄语、应用阿拉伯语专业原则上要求外语单科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外语单科不以150分计的省,则统一折算至150分计)。
实际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录取单科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确定我院基本录取分数线。若生源充足,按各省默认投档比例提取考生档案;若生源不足,则全额提出档案,并根据志愿录取情况决定是否征求志愿、降分和降分征求志愿。
第十三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档案。
第十四条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按照考生报考学校的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再考虑第二志愿,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的程序为:
1.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同分或相对低分的考生是否录取或录取何专业,依次根据高考总分、外语单科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情况酌定。
第十六条 对各类享受政策加分投档的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入学与收费
第十七条 学院收费标准按办学成本核定,并根据有关规定报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后,按学年收取,具体标准在各省考试院(高招办)招生计划中一并公布。
第十八条 学院面向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SPT优秀学生奖学金、“新井武田”奖学金、“高坂”奖学金等奖项。
第二十条 学院面向新生专门设立“新生奖学金”,评比标准如下:
(一)本科新生奖学金:
一等奖:10000元/人,第一志愿(平行志愿)报考我院,普通高考总成绩居第一批分数线以上,且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院文、理科前5名者;
二等奖:3000元/人,第一志愿(平行志愿)报考我院,普通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院文、理科前10名。
三等奖:1500元/人,第一志愿(平行志愿)报考我院,普通高考总成绩分别居全院文、理科前15名。
(二) 高职新生奖学金
一等奖:3000元/人,第一志愿(平行志愿)报考我院,普通高考总成绩居普通本科线以上且居全院文、理科总成绩前5名;
二等奖:2000元/人,第一志愿(平行志愿)报考我院,普通高考总成绩居全院文、理科前10名;
三等奖:1000元/人,第一志愿(平行志愿)报考我院,普通高考外语单科成绩140分(含)以上。
注:各项新生奖学金只能靠高享受一个等次,不能重复享受。以上分数以浙江省高考分数为基准,其它省按比例折算,高考总分相同时,以英语单科由高到低排列。新生入学两周内,向学院学生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合格后,由学院统一颁发。
第十九条 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学院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行政助理、后勤服务、图书馆管理等勤工助学岗位,按月发放勤工助学金。优秀学生和优秀贫困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院录取工作结束后,考生可通过各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到有关途径查询,也可通过学院招生咨询电话和校园网查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绍兴市区会稽路428号 邮编:312000
招生咨询电话:0575-88343001 88343002 88343003 88343004 88343005
在线咨询:http://www.yxc.cn/zs
传真:0575-88336659 招生信箱:zs@yxc.cn
学院网址:http://www.yxc.cn 招生网址:http://www.yxc.cn/zs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浙江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和“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切实推行招生“阳光工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学院设立监督电话:0575-88343983
第二十三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国家或所在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国家或所在省的招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09年招生录取时开始施行,未尽事宜由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