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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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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住宿协议书

时间: 2009-06-2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735 收藏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同意安排 (以下简称“乙方”,其学号为: )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并提供相应的生活和学习设施。为明确甲方和乙方在住宿安排和使用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寓管理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入住及协议有效期

  1.1 学院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册学生,在入学时愿意按照甲方安排的公寓床位入住、并交纳住宿费者,即可入住甲方管理的公寓。

  1.2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办理退宿手续或学院规定乙方离校之日止。

  1.3 乙方因降级、停学、休学等原因而延长学习期限的,需在拿到学院相关通知的一周内凭通知复印件到甲方申请办理退住手续,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住宿作相应的调整;同时延长学习期限者须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签协议,否则不得继续住宿。

  1.4 乙方因各种原因退宿后,如在学习期间重新申请住宿,需提前一个月(假期时间不计在内)向甲方提出住宿申请,并重新签订住宿协议书。

  第二条 费用及其支付

  2.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每学年应按所住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住宿费(现行住宿费用标准不包括个人财产的保险费用),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暑假对在册学院计划内未毕业学生提供免费住宿。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可以依据政府管理部门的规定做适当调整。

  2.2 甲方按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的相关规定,受学院水电中心委托收取水电费用。乙方应按规定定期向甲方支付水电费。

  第三条 退住及协议终止

  3.1 乙方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休学、开除、出国及其它原因需终止住宿的,或者因违反规定被学院强制退宿的,应到甲方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时,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住宿时间计算应交住宿费。住宿费计算以月为单位,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休学学生复学后需要继续住宿的,住宿床位另行安排。

  3.2 根据教育部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乙方在校外住宿。如乙方确需在校外住宿,须经乙方所在分院同意(未满18周岁者还需法定监护人同意),在每学年结束前2周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完成次学年的校外住宿申请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在校外住宿的,乙方到甲方办理退宿手续。(具体见“公寓管理条例”的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3.3 乙方毕业到期或被学院取消学籍,或被甲方取消住宿资格,或办理完退宿手续,均将视为本协议终止。

  3.4 乙方须在办理退宿手续后三天内搬离甲方管理的公寓。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提供的公寓应适合于乙方学习和生活的需要,应包括下列主要家具设备:床、书桌、凳子、书架,并保证宿舍设施的质量、适用。

  4.2 甲方应向乙方进行宿舍楼住宿纪律、行为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4.3 甲方应提供公寓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并负责对公寓和公寓内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公寓的值班和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的清理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提供等。

  4.4 甲方应对乙方在公寓楼内的寝室文明、卫生、内务、安全及设施的完整性进行检查与指导,并有权进行管理和监督。

  4.5 甲方有权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和管理授权,对乙方在公寓楼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取消乙方的住宿资格。

  4.6 在协议期间,甲方有权根据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院对学生公寓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因甲方疏于管理而对乙方的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更正。

  5.2 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及时向甲方交纳住宿费和水电费等。

  5.3 乙方承诺在住宿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寓管理条例和学院的其它规章制度。

  5.4 乙方应遵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甲方安排的床位住宿,不得擅自将床位转让、调换或留宿他人,更不得有任何影响宿舍安全的行为发生。

  5.5 为保证住宿同学的健康安全,乙方在向甲方申请住宿时和在公寓住宿感染传染性疾病期间,应及时向甲方说明自己可能会影响他人健康的情况,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的住宿进行相应的调整。

  5.6 乙方在住宿期间,须自觉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到不使用违章电器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用电器具,并承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引发的相关责任后果。

  5.7 乙方在住宿期间,须自觉遵守学院的晚归不归及校外住宿管理规定,做到不晚归及不无故在校外住宿,并承诺愿意承担因无故晚归不归及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而引发的相关安全责任。

  5.8 乙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学院做好学生公寓文明建设,尊重其他住宿同学正常的学习、生活权利,尊重公寓管理服务人员的劳动。

  5.9 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住宿调整申请。

  第六条 人身及财产安全管理

  6.1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公寓楼住宿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管理按公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公寓管理条例对此情形或情况没有规定的,则参照学院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为切实维护乙方财产的安全,乙方在住宿期间可将其贵重物品委托甲方保管。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保管的,则乙方应办理有关手续,并向甲方支付一定的保管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均属于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的,则非违约方有权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非甲方原因出现停水、停电等意外事件,给乙方的生活、学习带来影响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3 乙方如不按时交纳住宿或水电等费用,甲方将另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所欠费用的0.05%计算);超过半年未交纳费用,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校内的住宿资格,同时报请有关部门备案,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住宿费在每学年开始注册时交纳,水电费以甲方楼内通知缴费截止时间为准)。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8.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则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聘请学院有关部门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

  8.2 如果双方的争议不能通过第8.1款所规定的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调解,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和乙方签署(乙方未满18周岁,法定监护人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9.2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因不可抗拒之外力(甲乙双方主观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得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本协议自动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各方自负。

  9.3 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有国家相关规定、学院相关制度出台或更新,且与本协议不一致,以国家相关规定或学院相关的制度为准。

  9.4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盖章) 乙方(签字):

   监护人签字:

  签署日期: 日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