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大学2013年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确保学校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南民族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是国家部委直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国标代码:10656。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成都市。现有三个校区:老校区(武侯校区)、新校区(航空港校区)、太平园校区。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招生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及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西南民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投诉电话:(028)85522012,85523524。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普通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测算情况进行调档。对进档的少数民族考生,学校酌情使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
第十条 学校录取时,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顺序,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江苏省投档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须达2B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分数清”的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在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如学校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了艺术类专业统考,考生还须参加统考并合格。
第十四条 体育类考生在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进档考生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五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藏文)和藏药学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藏语文基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彝文)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彝语文基础,具体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民族学(藏学)专业免收学费,且只招收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订单定向式招生计划,面向四川省招收加试藏文和藏文一类模式的考生,具体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被录取的订单定向考生,必须在入学前与学校、甘孜州相应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未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订单定向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转学,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毕业时由甘孜州负责安排就业。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进校后须加试徒手画。测试成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要求者,学校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
第十九条 与湖南大学联合培养的建筑学、软件工程专业由本校负责招生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注明与湖南大学联合培养);培养方案由双方联合制定和实施;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本校颁发,注明两校联合培养,湖南大学附加印章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具体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及优先录取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参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进校后,公共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语种考生审慎报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西南民族大学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相关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学校严格按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杂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生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招生信息:
1.招生信息网:http://zsjy.swun.cn;
2.办公电话:(028)85522012。
本章程由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