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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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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医药类丨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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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2007年本专科生招生章程

时间: 2007-05-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787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医科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创建的第一所医科院校,也是我党我军创办最早的院校之一,1931年创建于江西瑞金。中国医科大学为卫生部原直属院校,2000年高校体制改革后,现为部、省共建,以辽宁省管理为主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为10159,校本部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二马路92号。学校在北京市设有“中国医科大学北京分校”。

  第四条 普通本科及大部分高职专科专业均在沈阳校区学习。高职专科部分考生在北京分校学习。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牵头,相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本专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招生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录取规则和专业要求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八条 学校只录取理工类英语语种考生。

  第九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考生。当第一学校志愿考生档案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档案,根据考生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成绩至少减20分比照第一学校志愿考生分配专业。

  第十条 学校按照考生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参考考生所报专业志愿进行分配。在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的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一条 校内分配专业志愿时无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要求

  1、 七年制临床医学(含日语班、儿科班)专业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2、 为今后就业考虑,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建议报考非临床医学相关专业学习。

  3、 法医学专业招男生为主,女生只招填报此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录取服从志愿考生。根据用人单位普遍要求,建议报考法医学专业的学生双眼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上,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65米以上。

  4、 护理学专业招女生为主,男生只招填报此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录取服从志愿考生。

  5、 高职护理专业招女生为主,男生只招填报此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录取服从志愿考生。高职护理(北京分校)专业只招女生。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收费标准详见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

  第十五条 七年制各专业学费为每年5500元。五年制专业学费为每年5200元(其中护理学专业学费每年5000元,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每年4800元)。

  第十六条 高职专科学费每年5000元。护理(北京分校)、医学影像技术(北京分校)学费每年6500元。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毕业

  第十七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三天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的第二学期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具体比例、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达到中国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七年制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本科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高职学生颁发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有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考生由我校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以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渠道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登录中国医科大学校园网查询。

  第二十三条 中国医科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

        咨询电话:024-23263798,23254472,23256666-5070

        学校网址:www.cmu.edu.cn

        学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二马路92号

        邮政编码:110001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