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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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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丨医药类丨民办

官方电话: 022-63306330

官方网址:http://www.tmucmc.edu.cn http://www.tmucmc.edu.cn/zsx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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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49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院代码:13661

  五、办学校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167号

  六、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是教育部于2004年3月23日以教发函[2004]22号文件予以确认的独立学院。学院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办学设施,占地334.1亩,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学院充分享用天津医科大学师资等教育资源,具有满足各专业教学需要的先进仪器设备。学院实施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主管院长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各省市招办、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以及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七条 我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八条 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投档分数由高到低,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投档分数调剂到相应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由我院审定后加分提档;在高考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地区考生依次优先录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及综合素质评价较好的考生(比较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

  第十条 护理学专业有性别限制,一般省份只招女生,只在部分省份招收第一专业志愿的男生。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15000-20000元/生/年,住宿费1000元/生/年。如政府对本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且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我院是独立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学院专业介绍详见《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13年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

  电话:022-63306330 传真电话:022-63306330

  E-mail:ydzhaoban@163.com

  网址: http://gaokao.chsi.com.cn/sch/schoolInfoMain--schId-1902.dhtml

  第十八条 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由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办公室负责公布,亦可与我院电话查询。信息以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名册为准。

  第十九条 后续管理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本科类招生。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学院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的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我院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