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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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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普通本科丨政法类丨公办

官方电话: 010-52649731,010-52649732

官方网址:https://www.bcsa.edu.cn/ https://zs.bcsa.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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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8年普高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5-2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142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1、学校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2、学校国标代码:14139

  3、学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

  4、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5、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6、办学类型:全日制

  7、基本情况:学院是隶属于北京市教委的全国第一所专门培养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集民政部培训中心、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于一体的国家级民政高职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基地。荣获“国家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单位”、“中央机关文明单位”等多项荣誉。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三条 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条 录取原则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4、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5、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6、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7、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8、关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选测为2D及以上,必测为4C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五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 收费及其他

  第六条 收费标准

  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普通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批复文件执行。

  第七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新生专业奖、助学金等20多项奖学金、助学金项目,最高单项奖励金额达8000元/年,一学年可累计获得最高奖助额21000元。奖助学金可覆盖全院5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八条 报到

  新生入学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校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入学资格复查

  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毕业证书颁发方法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2649731、010-52649732、010-61591719、010-61595417

  咨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 编:101601

  网 站:http://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1835884542@qq.com

  第十三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