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20年山西省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0年单独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2020年在山西省的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九条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十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其中主任由院长担任。委员会下设考务工作小组,计划及录取工作小组,收费和网络保障小组及新闻宣传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与指导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单独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专业及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已履行2020年普通高考报名手续,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序 号 |
招生专业 |
招生科类 |
招生计划 |
备 注 |
1 |
园林技术 |
文史 |
2 |
专业学制3年,普通类专业学费6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12000元/年 |
2 |
影视多媒体技术 |
文史 |
2 |
|
3 |
学前教育 |
文史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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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工作 |
文史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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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政管理 |
文史 |
2 |
|
6 |
人力资源管理 |
文史 |
2 |
|
7 |
公益慈善事业管理 |
文史 |
2 |
|
8 |
家政服务与管理 |
文史 |
2 |
|
9 |
婚庆服务与管理 |
文史 |
2 |
|
10 |
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 |
文史 |
2 |
|
11 |
陵园服务与管理 |
文史 |
2 |
|
12 |
护理 |
理工 |
2 |
|
13 |
护理(中外合作办学) |
理工 |
1 |
|
14 |
康复治疗技术 |
理工 |
2 |
|
15 |
健康管理 |
理工 |
2 |
|
16 |
康复辅助器具技术 |
理工 |
2 |
|
17 |
假肢与矫形器技术 |
理工 |
2 |
|
18 |
会计 |
理工 |
2 |
以志愿填报网站的公布为准
第五章 报名方式
第十六条 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的办法。申请报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2020年普通高考报名“考生号”和登录密码登录山西招生考试网(www.sxkszx.cn),填报院校和专业志愿。每个考生只能选择填报一所高职院校志愿和两个专业志愿及“是否同意专业调剂”志愿。
2、报考确认:考生登陆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自主招生报名系统(网址:http://dz.bcsa.edu.cn/)进行报考确认,所有考生均在报名系统“是否免笔试”选项中选择“是”,并上传相关材料作为文化素质成绩认定的依据,无相关材料的考生,文化素质成绩将认定为0分,报名成功的考生通过汇款转账方式缴纳报名费(25元/人),缴费时请备注“山西+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后四位”信息字样;
3、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5月20日8:00-22日18:00;
报名确认时间:5月下旬(具体时间以短信方式提醒)
无网上报名数据而直接进行报考确认的报考信息视为无效报名,将无法参加考试及录取。
汇款信息:
开户行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廊坊燕郊分行
账 号:1001 4860 5001
行 号:1041 4610 0051
电 话:010-61595437(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
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考体检。应届生所在学校须在地级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到就近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高考体检。有实践经验的社会青年、往届生可到高考报名点领取体检卡后根据要求到有资质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体检。没有高考体检结果的考生一律不得办理录取手续。
第六章 考核办法和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核内容分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考生成绩由文化素质(免予考试)+职业技能(视频面试)两部分组成。
(一)文化素质(免予考试)认定办法:
(1)普通高中毕业生
文化素质成绩以学业水平考试语数外三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认定依据,满分300分。
(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文化素质成绩以学生在中职求学期间各学期语数外三科成绩之和的平均值作为考生的最终成绩,分值按100分/科计,满分300分。此成绩需要由中职学校给予考生认定,并由考生上传到学院招生报名系统。
(二)职业技能测试(网络视频面试)考核办法
(1)普通高中毕业生
考试形式为网络视频面试,以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心理素质、特长能力等为主。满分300分。
(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考试形式为网络视频面试,以人际沟通能力、行业认知、专业技能等为主进行测试。满分300分。
(3)实践经历人员
考试形式为网络视频面试,主要考察行业认知、专业技能等方面,满分600分。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办公室领导下,本着德、智、技、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学校划定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线,在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的前提下根据录取排序分(考生排序分=文化素质成绩*30%+职业技能成绩*70%;实践经历人员考生排序分=职业技能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对同分点考生,优先录取实践经历人员考生,无此类同分情况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的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初审后,在学校招生网站(zs.bcsa.edu.cn)首页上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名单报山西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拟录取考生若要放弃录取资格,则应在公示期间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放弃录取手续,逾期则不再受理。学校根据山西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考生被学院正式录取后,与普通高考及对口招生录取新生一视同仁;按相关政策不能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对口高职招生全省统一考试及录取;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第七章 单独招生考试工作时间安排
第二十一条 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安排表
时 间 |
工作内容 |
2020年5月20日8:00-22日18:00 |
组织考生报名,网址:www.sxkszx.cn |
5月下旬 |
报考确认,网址:dz.bcsa.edu.cn |
待定 |
职业技能测试(网络视频面试) |
待定 |
学院公示预录取名单 |
待定 |
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 |
10月 |
新生正式入学 |
第八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6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12000元/年,住宿费900-12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在校生可以通过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民政公益事业助学金等多方渠道获得奖励和资助,其中,学生获得的最高单项奖励额可达8000元/年,一学年累计获得的最高奖助额度可达21000元。奖学金、助学金可覆盖学院5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十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四条 经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缴费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10-61591712 联系人:李老师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10-61591719、61595417、61595407、61595416
咨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 编:101601
网 站:http://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1838221451@qq.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