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20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0年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九条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十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其中主任由院长担任。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负责对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与指导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专业及计划
第十四条 符合甘肃省2020年高考报名条件、具有省内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应往届高中生,即可参加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具体招生计划以省考试院志愿填报网站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报名方式
第十六条 报名方式
2020年高等职业教育考试采用网上报名。具体报名时间:2020年4月25日8:00至5月6日18:00,考生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ganseea.cn或http://art.ganseea.cn),根据网站提示进行报名,学院2020年高职考试招生仅招收符合综合评价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
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考体检。应届生所在学校须在地级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到就近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高考体检。有实践经验的社会青年、往届生可到高考报名点领取体检卡后根据要求到有资质的市、县(市、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体检。没有高考体检结果的考生一律不得办理录取手续。
第六章 考核办法和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考核内容分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考试科目:文化素质考试+职业技能测试
(1)文化素质考试(免予考试):以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准。
(2)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形式为面试,以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心理素质、特长能力等为主。(入学报到后进行)
第十九条 投档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在省考试院领导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即按考生排序成绩分类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投档。
考生排序成绩计算方式如下: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分别赋分,然后将除信息技术外9门课程的等级赋分之和生成逻辑投档排序成绩,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单科顺序及单科原始成绩高低排序。
学校根据省考试院审核通过的录取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结果在通过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考生被学院正式录取后,与普通高考及对口招生录取新生一视同仁;按相关政策不能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第七章 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第二十一条 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安排表
第八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二条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6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12000元/年,住宿费900-12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在校生可以通过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民政公益事业助学金等多方渠道获得奖励和资助,其中,学生获得的最高单项奖励额可达8000元/年,一学年累计获得的最高奖助额度可达21000元。奖学金、助学金可覆盖学院5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四条 经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缴费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10-61591712 联系人:李建军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591719、61595417、61595407、61595416
咨询地址: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邮 编:101601
招办邮箱:1838221451@qq.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